五被告人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徒刑,其中,被告人侯申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李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彭亮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马虎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袁华无期徒刑(均为化名)。在服刑期间,五被告人又被公安机关查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再次押上法庭受审。1月18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2月份的一天夜里23时许,被告人侯申、李煜、彭亮、马虎密谋后,驾驶从樊某处所借的白色桑塔纳轿车,窜至内乡县师岗镇鄂沟村灵山山底,由侯申在车上等候,其它三人登上刘某停放在此地的车,自称是刑警队工作人员,以扣赃车为名将刘某盗窃的东风康明斯后扒轮车及刘某身上的800余元抢走,后被告人袁华在明知被抢车系赃车的情况下积极从中斡旋,使刘某将该车以3000元的价格赎回,后刘某以2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袁华,该车后被西峡县公安局查获。经内乡县价格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2万元。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侯申、李煜、彭亮、马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军警人员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袁华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隐匿、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申、彭亮、马虎、袁华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告人李煜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