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上辨分明

  发布时间:2010-01-19 14:33:08



听证会现场

一个轻微伤在和解相隔10年后,又提出要求赔偿108万元,经多次协商无果,上访人持续上访,怎么办?118日,淅川县人民法院按照《中共河南省省委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听证办法(试行)》的规定,在该院七楼会议室针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来自淅川县人大、政协、稳定办、检察院、律师界和双方当事人所在的办事处、群众代表,以及原告张秀霞的委托代理、上访人李玉华和被告淅川县乡镇企业局、淅川县建筑建材公司等30余人参加了今天的听证会。听证会由淅川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秦银安主持。

据办案人员介绍,19997229时许,李玉华尚未过门的儿媳张秀霞到她家里玩,当走到她家房子南边时,被正在承建淅川县乡镇企业局用房的施工方,淅川县建筑建材公司落下的一物打伤。1012,淅川县人民法院城镇法庭受理了此案。经有关部门鉴定为轻微伤二级,原告代理人李玉华要求二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980元。法庭在审理中查明,张秀霞所诉损害赔偿一案共计8张医药票据,计款352.9元,其中2张不是张本人的票据53.3元;另有一张230元的处置费在时间上不相符。1020,张秀霞、李玉华向该庭提出双方已于庭审中达成和解,淅川县建筑建材公司赔偿原告300元,原告撤诉,同日该庭作出(1999)淅城民初字第236号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200912月初,李玉华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以当时赔偿太低为由,要求赔偿费用8万元、精神损失费100万元。为了做到案结事了,从承办人到院领导多次约见李玉华,向其讲明本案的审理情况,并积极与其进行协商,但协商未果。

听了有关案情,听证代表们对其遭遇表示同情,并就有关情况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有的代表提议为了照顾其情绪可以适当提高其赔偿标准;有的对其在领取300元赔偿同意和解并签字按押,事隔多年又反悔的行为进行了谴责,特别是在原告张秀霞放弃诉讼,而李玉华作为代理人却提出108万元巨额赔偿表示异议,认为这是漫天要价、无理诉求。对法院在此案中对李玉华始终做到不离不弃、积极协商、耐心做工作表示满意。为了确保听证会的真实可信,他们还组织宣传人员进行了全程录像。

据秦银安副院长介绍,虽然今天就有关事项未能与上访人李玉华达成共识,但通过这次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不仅增加了该案的透明度,使群众对法院工作有了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而且也使李玉华有一个更加清楚的认识,将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下一步,我们将以法、以理、以情积极主动做工作,争取早日让上诉人李玉华息诉罢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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