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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思阳 通讯员 郭向前)3月12日,社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未成年肇事者李某的监护人赔偿伤者损失47296元。
14岁的李某系在校中学生,2018年8月,李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与丁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丁某受伤后,被送往社旗县中医院救治。事故经认定,丁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丁某损伤经司法鉴定所评定,肋骨畸形愈合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不准驾驶摩托车及重量和速度达到机动车标准的非机动车。李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父母作为李某的监护人,未尽到了监护责任,故判决李某父母赔偿丁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472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