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女童在校受伤 法院判令校方担责

  发布时间:2010-01-20 14:27:14


5岁女童在幼儿园意外摔倒,造成头部受伤。校方支付部分医疗费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后双方诉诸到法院,那么,法院将如何处理此案呢?

现年5岁的佳佳在刘某开办的蓝天幼儿园学习。200910月上旬的一天上午下课后,佳佳没注意到老师的叫喊声,快步跑向学校的大门口。由于太急,跑到大门处,摔倒在地,头部撞到大门,造成头部受伤。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共花去医疗费2万元余元。因幼儿园只承担部分医疗费后就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佳佳的父母将蓝天幼儿园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佳佳在刘某开办的幼儿园学习,幼儿园即对其在幼儿园期间负有教育、管理责任,同时负有保护其人身不受伤害的安全管理义务。现佳佳在下课后快步跑向学校大门处时,由于被告蓝天幼儿园对佳佳危险行为未能有效制止,致使佳佳摔倒在地并使其头部受到伤害。被告作为管理人,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义务,对此具有过错,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三万余元。原被告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接受。

责任编辑:N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