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5月11日下午,被告人褚青保在自家門前修下水道时,褚青保的母亲何玉芝在一石头堆上搬了一块石头,被其邻居余万里看见,认为何玉芝家偸了他们家的石头,二人开始吵骂。何玉芝及禇青保的妻子、禇青保的父亲禇松成及余万里的妻子、儿子先后赶到现场,在争吵中双方发生了厮打,褚松成、褚青保打了余万里。余万里当时心脏病发作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河南省公安厅法医鉴定:余万里系因与人发生争执、厮打引起情绪激动的轻微外伤诱发冦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急性发作而死亡。
分歧:
对褚松成、褚青保应当如何定罪处罚,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褚松成、褚青保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是其过失行为必须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本案中双方虽然发生了殴打,但都只是轻微伤,不可能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且根据鉴定结果,死亡的结果是系因与人发生争执、厮打引起情绪激动的轻微外伤诱发冦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急性发作而死亡,厮打是诱发因素,其死亡原因主要是心脏病突发。因此属于因疏忽大意引而引发的过失致人死亡。
另一种观点认为,褚松成、褚青保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禇松成、禇青保在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在与邻里发生纠纷继而产生厮打的过程中,二人实施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有证据证实二被告人在被害人死前确实对其进行过殴打。
其次,二被告人在主观方面有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在于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没有剥落他人生命的故意。关键在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是过失;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只对死亡结果有过失,在主观上并无伤害的故意。区别两种罪主要就在于行为人是否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就本案来看,二被告人所实施的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明显地反映出他们都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其殴打行为是有意实施的,且其伤害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一大诱因。因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