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专干挪用土地款 退还赃款判刑一年半

  发布时间:2010-01-22 15:15:29


利用担任村土地、城建专干的职务之便,将本村村民缴纳的土地款,挪用给他人做生意,已触犯刑法的被告人李军臣,犯挪用资金罪,121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涉案资金全部退还。

被告人李军臣,系新野县施庵镇前罗村人。2008年底,被告人在任新野县施庵镇前罗村土地、城建专干期间,将本村村民缴纳的土地款110000元,挪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案发后,被告人将该款全部退还。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身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退返涉案资金,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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