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贪图蝇头小利,结伙盗窃高压电线杆下接线金具,导致电杆倒塌,电路电断,造成严重后果。2010年1月22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叶某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赔偿采油一厂直接经济损失1780366元。此案惕醒人们千万不要受小利驱动,干蠢事,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2009年,叶某伙同其子(另案处理)经过一番商量之后,趁着夜黑人静,父子二人携带钢锯、断丝钳、蛇皮袋等作案工具,先后三次窜到野外田地里,将油田采油厂正在使用的高压电线杆下拉线剪断,盗走拉线金具40套,价值1286元,盗后卖给一废品收购部,获脏款200余元,后导致10电线杆倒塌,造成采油一厂二门油矿全矿停电25小时,直接经济损失1780366元。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案例,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且造成严重后果。鉴于被告人叶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