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付栓)房地产开发项目合法合规,手续齐全,而个别村民组成恶势力团伙阻拦施工,致使工地停工。5月10日,在内乡县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获悉,阻挠施工的王某华、正某普等20名恶势力团伙成员,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另有一人被判拘役。
2015年5月19日,某房地产公司与内乡县某村签订了涉及项目建设的土方回填合同,约定公司支付该村30万元协调费,保证施工不受任何干扰。30万元协调费,由该村5-9组受益。1-4组村民得知情况,以王某华为首,王某安、王某清、王某奎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为得到30万元,向村、镇及房地产公司要求无果后,组织人员和车辆到施工工地进行阻拦,致使工地停工。在王某华等人保证正常顺利施工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被迫又与王某华等人签订合同,约定支付协调费30万元,等三个小区回填工程全部顺利完工后一次性结清。 5-9组村民得知房地产公司又与1-4组签订了合同,双方在工地上引发争执。以郑某普为首,刘某平、郑某理、陈某金、许某强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纠集十几辆车及几十名群众到项目施工工地,与王某华等人组织的十几辆车及几十名群众围堵对峙。双方将车辆停放工地20余天,致使项目施工全面停工。房地产公司为了工程进度,被迫出资16万元,由1-4组和5-9组各分8万元误工费,同时约定原合同支付的30万元不变,才使得工地围堵车辆撤出。王某华、郑某普等人将所得款予以私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华、王某安、郑某普、郑某理等21名被告人组成恶势力团伙,有组织地滋扰、围堵、哄闹施工工地,拦截施工车辆,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