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周勤)5月22日清晨,宛城区人民法院30余名执行干警兵分三路,分别在市区、红泥湾、官庄开展集中执行行动。当日共拘传失信被执行人8人,和解2件,当场履行1件,拘留5人,执行到位金额20余万元。
借朋友钱不还,法院对其强制执行
红泥湾镇的董某与陈某是朋友关系,2016年,陈某在家中借给董某现金4万元,董某出具欠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董某拒不偿还,陈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董某偿还陈某欠款4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干警多次与董某联系,其均未回复。
5月22日清晨,执行干警赶到董某家中,其父母说董某不在家,但在搜查中发现一间卧室门紧锁。干警敲开门后,将正在卧室睡觉的董某强制拘传至法院。董某一路上态度嚣张,说:“我没钱,想拘留就拘留吧!”
因董某不配合执行,又不能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执行干警依法对董某拘留。
帮朋友去贷款,最终却要帮忙还款
“他(靳某)请我吃饭喝酒,说让我签个字贷款30万元,谁知道他把钱使了,人也不见了,现在法院让我还钱,我实在是没钱呀!”5月22日上午,被执行人郭某在法院后悔地说。
原来,在2014年3月份,郭某在信用社贷款30万元,靳某为实际用款人,郭某等人与信用社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7月份,信用社将该债权及合同权利均转让给申请人张某,张某按合同约定代偿了郭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债权转让后,张某于2017年7月份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通知郭某等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郭某、靳某互相负连带责任,偿还张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归某等人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执行局办公室,执行干警告知郭某,因为他是贷款人,理应由他来偿还欠款,至于郭某所说的靳某是实际用款人,郭某可以在履行完毕后,另行与靳某协商处理。
因郭某不能偿还欠款,也未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当天被依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