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与杨某于1997年1月1日登记结婚。1998年1月,王某生一男孩取名文文。因王某、杨某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生气打架,且长期分居,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王某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经查,2005年10月9日,杨某驾驶农用三轮车运输面粉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2006年6月24日,杨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10万元。庭审中对解除婚姻关系、婚生男孩抚养及抚养费支付等问题双方均无异议,但对于10万元债务应否由双方共同承担却产生了分歧。
[焦点]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在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本案中,肇事车辆属于杨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该车的运营所得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以作为共有人之一的杨某在营运中因交通肇事所负的侵权之债,应当由共有人即杨某和王某共同承担,该侵权之债性质上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判决王某、杨某平均分担该十万元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