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劳”人员重新犯罪再次敲响警钟

——对当前“两劳”人员重新犯罪的调查剖析

  发布时间:2010-01-27 08:46:40


当前,面对“两劳”人员重新犯罪及对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去年北京马平召开的中央综治委刑释解都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指出,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做好这项工作更困难,任务更艰巨,各地各部门要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出发,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来认识,要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对待……为此,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在西峡县法院召开了就当前新形势下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司法论坛、刑事司法专题调解,以期找出问题出现的原因和解决的对策。

当前,“两劳”人员重新犯罪是刑事犯罪中一个突出问题。而预防、减少“两劳”人员重新犯罪,是目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内容。

“两劳”人员主要指劳改犯罪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和假释、保外就医的人员重新犯罪,实际上是三种人重新犯罪。这些“两劳”人员由于有违法犯罪的经历,受到法律制裁和有监狱生活的体验,其重新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一般不大于初犯、偶犯,所以对其社会危害性及社会治安的影响也较大,笔者通过“两劳”人员重新犯罪调查从而发现了这些“两劳”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预防的对策。对此进行分析以引起社会的重视,以达到减少“两劳”人员重新犯罪的目的。

“两劳”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

1)从暴力犯罪向侵财罪转化。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的深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观念意识也在更新,由于商品的两重性对人们观念意识的影响,社会上产生了“一切向钱看”,这种思潮以“两劳”人员重新犯罪的动机有很大影响,他们有一般的流氓斗殴,变为入室盗窃财物,在客车上,公开抢劫旅客的财物。还有些以“人质”方式挟要巨款。如刘某等三人与2009415将邻县某厂领导的老婆白天要挟到邻县境内,让其当老板的丈夫拿巨款领人,否则人头难保,此案很快被公安机关侦破,刘某等三人分别被判处12年、8年、5年不等的刑罚,而其中一被告曾因盗窃被两次判刑。

2)胆大妄为,肆无忌惮。这些“两劳”人员由于其违法犯罪和受过打击处理的经历,重新犯罪具有反社会意识,因而胆大妄为,肆无忌惮,很多重大特大案件系他们所为。有些甚至是“二进宫”、“三进宫”。他们无人就偷,有人就抢、放火、投毒、诈骗、强奸、杀人等,无恶为做。

3)有反侦察、反控制经验,流窜作案,行无定居,作案手段先进。“两劳”人员的关系,互相串通,臭味相投,做案时往往在大饭店、大宾馆,避开辖区民警的视线进行犯罪活动,自己备有作案工具、工具车等,行无定踪,流窜作案,给执法机关缉拿犯罪带来了很大困难。

“两劳”人员重新犯罪的心理特征

任何犯罪不仅在客观上具有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必然受行为人一系列的心理活动所支配,表现为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以及其结果所采取的心理态度――故意、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

1、好逸恶劳,追求享受心理。“两劳”重新犯罪的人员基本上没有技术特长,却又不满足现实生活的一般生活水准,一意追求享受。不少“两劳”人员放回后,当地政府、企事业单位都给予极大大关怀,给予复工、复职或安排生活出路。但由于他们怕劳动,工资不高又辛苦,达不到他们高消费心理需求。

2、变旧心理。“两劳”人员经历过一段强制性教育,大多数有改恶从善的愿望,但由于过去犯罪的记忆和犯罪意识残余在他们身上不可能完全消除,心理上对“旧我”的向往和留恋依然存在,一遇适当的机会和诱因,就会死灰复燃,重萌犯罪意念。这种心理在又犯原罪错的“两劳”人员中尤其明显。

3、补偿心理。相当部分“两劳”人员由于其思相上的劣根性及错误意识,认为自己在接受改造期间受了一有形无形的利益损失,现在恢复自由,回到社会,就要“狱内损失外狱补,昨天损失今天补”,因而对走歪门邪道感、兴趣,常明知故犯,形成动力定型。

4、冒险心理。“两劳”人员往往自以为有些“小聪明”,他们自持有作案经验、作案技巧和反侦查的手段,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迅速发展而又尚未完善的社会环境中,错误地认识社会,以为是个捞一把的好时机,就铤而走险,甚至孤注一掷进行犯罪活动。

5、报复心理。有的“两劳”人员在接受改造期间,其犯罪恶念非但没有泯灭,甚至对整个社会以及检举揭发、帮助教育他的人产生抵触甚至敌对情绪。以前他们慑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威力,报复心理处于被压抑的状态,重返社会后在特定境遇中,就会引起恶性发作。如周某因盗窃罪,入狱后认识了老乡郭某,在两人的相处中,周某了解到郭某是盗墓的高手,去年,周、郭两人刚出狱,就共同谋划,采用废弃仓库做掩护,又开始挖洞盗墓的勾当,周某被抓获归案,郭某在逃。

6、绝望心理。在“两劳”人员中普遍存在这种心理。他们一方面有严重的自卑倾向,另一方面又忌恨受人歧视,缺乏重返社会的适应能力和克服困难的心理准备,一旦在形式上或事实上受到有关方面的偏见和排斥,容易产生失落感,从而消极、消沉、自暴自弃,破罐破摔,以至重新犯罪。

“两劳”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

“两劳”人员经历过社会对违法犯罪反应的全过程,即经历过违法犯罪的阶段、惩罚的阶段、改造的阶段、重返社会的阶段。如果重新犯罪,再次经历着4个阶段,因而他们对每个阶段的感受和评价与重新犯罪与否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具体原因主要有:

(一)犯罪的选择性

重新犯罪的“两劳”人员中存在的一种“犯罪定势效应”,即犯罪的趋向性。这决定了他们不仅选择犯罪,而且创造条件犯罪。他们寻找犯罪时机、钻研犯罪技巧,准备犯罪工具,甚至观察、研究侵害对象的特征、弱点,以及社会舆论和公众对犯罪的反应手段或获取钱财的手段,对犯罪没有羞耻感和负疚感,认为自己“满身都是屎,不怕再添一把屎”。二在心理上,当遇有稳固机会先觉得紧张,继而兴奋,控制不住,有“手发痒”的感觉。在犯罪时没有惧怕心理。犯罪成功后,感觉轻快、愉快,没有后悔意识,如被抓获自认“倒霉”。对前罪的处罚总认为太重,有不服心理,尤其是在“严打”初期被打击处理的人员。

(二)犯罪的侥幸心理

犯罪社会学派认为:“犯罪是学习的产物。”犯罪行为是人生在社会化过程中习惯被不断加强的心理外化。所以,没有自然犯罪,也没有天性的犯罪人。

“两劳”人员在违法犯罪的经达,他们最清楚犯罪的成功率、危险性、代价,以及可能受到的待遇。他们视犯罪为一种职业,也是长期学习、加强、权衡“得失”的结果。他们会选择犯罪,那么说明,必定存在一种鼓励和加强犯罪的因素,这个因素就是罪益,即处罚没有或不足以完全剥夺违法犯罪者通过违法犯罪在精神上、经济上得到的利益。

据一些“两劳”人员交待,他们认为扒窃、割包、拎包的成功率最高;按下来是盗窃、诈骗、抢劫;对伤害、杀人、强奸一般认为不易过关。当然,这只是一些“两劳”人员的经验之谈。由于各人的经历、接触范围、活动能力和认知水平的不同,其准确度我们难以确认。但有一个基本事实是不可否认的,即在“两劳”心目中总是抱着侥幸心理,总认为犯罪成功率高于失败率。鉴于刑事案件的立案“水分”大,实际破案率低,尤其是侵财型案件的破案率更低历次“战役”或专项斗争破隐案多,破刑事少。

(三)“两劳”人员的畸型需要心理

生理需要是人的本能。但人的社会需要及人对各种社会需要的先后层次和强度,则是基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基于人对社会状况信息的收集、比较、认知而产生和存在的。即人对需要的“度”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法律规范的,符合个体心身发展的需要。反之,是畸型需要。

“两劳”人员由于社会化过程缺陷,受教育程度快,没有社会需要的专业技术和特长,易受犯罪次文化的影响。在五光十我、扑朔迷离的政治、经济、文化、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大变动的过程中,他们难以用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法律规范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要。他们看到的、听到的、谈伦的、常去的地方和干的事情,一下子集中到金钱、舞厅、茶座、音乐厅、按摩室、录像室、宾馆、赌博、嫖娼等方面。在高消费的示范作用下,激起畸型需要。据典型调查:有50%的“两劳”人员受不良友伴的影响。如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入狱8年而刚出狱不久的王某不思悔改,夜间跟随女士到其门口,趁女士不注意而将其按倒在地,抢走女士挎包中价值上百万的财务,构成抢夺罪再次被判刑入狱。

(四)“两劳”人员受不良友伴的影响

“两劳”人员的友伴主要有:1、街坊、邻居的孩子;2、同事;3、同学;4、同劳改或劳教的人员;5、通过上面4种人间接认识的人。刑释、解教人员交往的朋友除了昔日影响他违法犯罪的“哥们兄弟”,又增加了新结认的一同劳改、劳教的人员。他们在一起就形成犯罪次文化,有的就沆瀣一气,以犯罪为常业;有的因这些不良友伴的怂恿、“请求”而重新犯罪;有的因讲肝胆义气、朋友面子而再次铤而走险。

(五)缺乏必要的准备

对违法犯罪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其自由的权利,羁押在与正常社会分离的封闭场所进行教育、改造,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如把违法犯罪人员羁押在与正常社会分离的封闭场所,又缺乏必要的文化学习和某种技能培训,只是进行简单的手工或体力劳动,即没有为他们重返社会作必要的和必须的准备,这样的改造方式是不利于“两劳”人员改造的。

(六)对帮教“两劳”人员工作的消弱

由家庭、街道、社区、单位、户籍民警组成的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工作,是我国帮助失足青少年重新做人的具有特色的成功的方法之一,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近几年,这项工作出现了“滑坡”,帮教力量严重消弱。而刑事案件却不断上升,作案成员不断增加,被判刑和劳动教养的人,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都逐年增多。这些此消彼长的现象,成为重新犯罪率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如赵某与去年因盗窃罪被判刑三年回社区后,老婆离他而去,又得不到帮教和安置,赵某只好破罐子破摔,再次干起老本行去行盗,又被判刑1年零6个月,赵某说,反正回家后也没有老婆,别人也看不起,没生活经济来源,抓进去坏能混个肚子圆,赵某第三次盗窃又被收监。

预防“两劳”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

预防犯罪,减少犯罪是整个社会的长期任务,必须综合治理,为了把犯罪控制在正常社会发展可以承受的限度内,针对上述“两劳”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和原因,笔者认为要做好下面4项工作:

(一)敢于揭露犯罪行为。激发和加强居民发现并告发犯罪行为的责任和积极性,是刑事司法工作的重要一环。鉴于当前社会上出现的“群众不愿报案,证人不愿作证,知情人不愿检举”的状况,做好这项工作尤为重要。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制定一部对受害人、证人、检举人、见义勇为者提供特别的保护、奖励的法律,并成立固定、完善,切忌“一阵风”。鼓励全体公民都参与同犯罪作斗争的工作中来,筑起全民预防的长城。

(二)充分发挥宣传媒介的舆论工具。社会舆论对社会组织和人的行为具有引导、提醒、评判和监督的作用。如定期公布当地的一般犯罪情况,使居民知道自己的危险性而予警惕;揭露犯罪的特点、时空分布、季节性规律、作案的常用手法等。举行专门的座谈会、展览;通辑犯罪分子提醒和帮助社会组织和居民加强自防卫意识,消除犯罪条件,设置犯罪障碍,减少受害机会,降低发案率。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宣传媒介这个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视听人多的现代化工具,同犯罪作有效的斗争。

(三)重点控制重点对象。对可能重新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应进行重点帮教和纳入工作视线,并切实做好控制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四)做好帮教安置工作,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中央综治委召开的会议上所讲的:对刑释结教人员安置帮教要措施到位,确保刑释解时的衔接,回归社会的帮教,扶持安置就业等一系列工作措施落实到实处,要切实推动各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要把帮教安置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保障机制,确保帮教安置工作在基层有人抓、有人管,同时要做到要以人为本,消除歧视,实现刑释解教人员出来有人接,接回去有人管,就业有人扶,困难有人助的工作目标,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或完全杜绝“两劳”人员重新犯罪这一社会问题,社会综治才能得到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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