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 罡
自2018年1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的安排部署,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至目前,全市法院共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89件 688人,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14 件19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33 件287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42件207人。一审审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9件1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19件15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21件106人;二审审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7件9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14件13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20件100人。并处罚金和没收个人财产共计1052.73万元,其中8人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彰显了法律和法治权威,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6月1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告了其中三起涉黑涉恶犯罪案件。
案例一
被告人关某于1999年至2001年任方城县某村村主任期间,因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刑满释放后,其依托个人恶名和社会影响,采取贿赂手段再次进入村委班子,后又当选为村主任,逐步确立了在村里的强势地位,全面把控村自治组织权力,左右村组事务。在此基础上,关某又以其儿子为核心,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形成参与人员众多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该组织通过把控群众自治组织权力、赌场高利放贷、插手经济纠纷、欺行霸市、强揽生意等手段聚敛钱财,攫取经济利益,经济实力逐步壮大。该组织在方城县城区及周边乡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妨害公务、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经济秩序。
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关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得假释。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十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关某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案例二
2004 年 至 2005 年,宁某等人先后因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刑。2007年,宁某刑满释放后,以管吃管喝、给部分人员发工资等形式逐渐笼络了一帮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唐河县某镇多处采取非法建房、非法采砂等,共获取经济利益 290 余万元。
为了树立恶名、扩大组织影响,宁某等人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10起。他们为非作歹、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和生活秩序。
唐河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宁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得假释。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个月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宁某等7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案例三
2011年至2014年,庞某先后在方城县注册成立多家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息放贷等业务,非法获取利益。以此为依托,庞某先后投资成立了三和广告有限公司、三和食府、大唐足浴、韵达快递等公司,并以46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家医院。2014年上半年,在李某的提议下,庞某指使王某吸收数名“劳改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专门为公司索要欠账。逐步形成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中非法拘禁10起、寻衅滋事10起、故意伤害1起、非法侵入住宅2起、骗取贷款9起,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共102000余万元,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工作、生产和生活,严重破坏了方城县周边区域的社会、经济、金融秩序。
方城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庞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得假释。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二十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判后,各被告人不服 ,均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