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亚芳
特约记者 程远景 通讯员 曹天祥
百善孝为先。近日,方城县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来到地处偏僻的独树镇中信庄村,巡回审理一起年过九旬的老母亲状告子女的赡养纠纷案件,当地村组干部及群众20余人参加了旁听。合议庭由两名审判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因原告的另外两个女儿因故未能到庭,在调解不能的情况下,经合议庭合议,进行了当庭宣判。
原告汤某现年91岁,丧偶,体弱多病,行动不便。原告共生育二子三女,长子栗甲,次子栗某,长女栗乙、次女栗丙、三女栗丁。2000年7月15日,经村委会调解,原告两个儿子栗甲、栗某达成分家析产以及赡养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家庭房产及耕地归其次子栗某,原告由栗某赡养。2008年,其次子栗某去世,现原告跟随次子栗某妻子生活。因原告的赡养问题未达成协议,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600元。并承担原告的医疗费。
庭审中,主审法官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被告栗甲认为其已和兄弟分家,父母赡养问题已经协议处理了,且经过当地法律服务所见证,分家时未分得父母的财产,对赡养母亲有意见,但也同意赡养老人,但认为赡养费偏高。原告的三女栗丁认为,应该赡养母亲,没啥意见。该案审判长使用通俗易懂的法律语言,并通过充分告知、释明等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引导,让当事人和群众熟悉庭审,明辨是非。法官从法律、道德和亲情上辨法析理,阐明孝老乃德之大义,家风之本在孝道,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从案件问题的源头进行深刻剖析。
因原告的另外两个女儿因故未能到庭,在调解不能的情况下,参照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综合考虑原告的身体状况以及四被告家庭生活现状,经合议庭合议,当庭宣判,判决:一、被告栗甲、栗乙、栗丙、栗丁于本判决生效之当月起支付原告汤某赡养费每人每月153元,以后赡养费于每月月初支付。二、四被告对原告产生的医疗费每人承担四分之一。
宣判后,合议庭法官及人民陪审员开展了判后答疑,以案释法、讲法明理,做足普法教育延伸工作,弘扬家教家风,倡导孝道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