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员挪用资金十一万 投案自首退赃款从轻判处

  发布时间:2010-01-28 08:38:48


利用担任储蓄所出纳员的职务之便,非法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后潜逃,后又主动投案,并积极退还涉案资金的被告人李林胜,犯挪用资金罪,127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涉案资金全部退还。

被告人李林胜,原系新野县城市信用社出纳员。1999年至20008月,被告人在担任新野县城市信用社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吸收储户118680元存款不入帐,用于自己经营活动,案发后被告人潜逃。2009827日,被告人到新野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退出全部涉案赃款。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身为集体组织经济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积极退还涉案资金。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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