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承揽到工程,结伙阻挠他人施工并殴打施工人员,1月28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王某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田某、汪某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9年4月,唐河县天昱建筑工程公司承揽了河南油田B354油井的施工工程。因该油井地处唐河县王集乡杨庄村,该村村民刘某、王某、田某、汪某便想着要利用地利的优势承揽工程挣钱,但建筑工程公司没有答应他们的要求。为能承揽到工程,刘某、王某等人先后多次组织人员到施工工地阻挠施工,并殴打施工队的负责人周某,致使该施工队无法正常施工,四车混凝土失效。因建筑工程公司无法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916.45元。
2009年4月22日,刘某、王某、田某、汪某与唐河县天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27000元。
唐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他人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刘某、王某系首要分子,被告人田某、汪某系积极参加者,但其四人在案发后均能主动赔偿唐河县天昱建筑公司的经济损失,均属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