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通讯员 吴源源
甲方将其承揽的工程分包给乙方,乙方找来丙方为其工作,丙方工作中不幸猝死。丙方亲属认为其与甲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此产生纠纷。唐河县法院近日审结这起案件,最终判决甲方与丙方生前不存在劳动关系。
2018年5月,原告甲方承揽了某一公司的钢结构厂房的加工制作安装。同年9月,原告将自己承揽的项目工程中的安装作业分包给乙方孙某某,双方签订了《工程安装合同》,合同还对施工要求、安全责任、保修事项等进行了约定。同年11月,平时在唐河县城区附近打零工的丙方郭某林经人介绍到孙某某处干活,并由孙某某安排工作。后郭某林在房顶施工时,突然猝死。随后,原告南阳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孙某某作为乙方、死者家属代表郭某,三方经协商达成补偿协议,约定死者家属就此事永不追究甲乙方任何责任。然而没过多久,丙方亲属向唐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甲方和丙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郭某林与甲方劳动关系成立。甲方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该案立案后,主审法官贾钟爽悉心研究案情,翻阅大量资料以及案例。按以往,出于谁弱谁有理和所谓的利益平衡的不成文规则,绝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会存在倾向个人,即员工的现象。无论责任大小,在判决时会多少让公司(即雇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法官经过对案件的分析研判,判决原告南阳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郭某林生前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虽然受到较多国家强制性规范的约束,但其本质仍属于合同,仍应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即劳动合同的成立及劳动关系的建立应形成合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就提供劳动、支付报酬这一基本要素达成一致意见。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亦应考察双方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考虑到劳动关系具有继续性及关系性的特点,具体应结合协商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协商情况以及工资支付情况等予以分析。
本案中,被告主张郭某林生前与原告南阳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公司将承揽的钢结构安装工程发包给孙某某,而郭某林系由孙某某招至工地,从事其安排的工作,并协商确定工资标准。可见,郭某林系与孙某某就提供劳务和支付报酬达成合意,与原告并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次,被告无法证明原告曾对郭某林进行持续性管理,并由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原告与郭某林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