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卢国伟 张 帅
昨日,慑于法律的威严,因在法庭上做伪证而被南阳中院予以民事处罚的王某、赵某,主动来到南阳中院缴纳了罚款,为自己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真可谓“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双方争议:先写欠条还是先交油票
事情的起因还要从王某与他人的债务纠纷说起。
张某经营玻璃生意,王某从2013年开始多次从张某处购买玻璃,并陆续支付了部分欠款。2018年2月15日,经双方结算,王某仍下欠张某玻璃款42265元。王某提出手中有1万元的油卡可以抵一部分欠款,张某看王某确实困难就同意了,然后让王某出具了欠玻璃款32265元的欠条。后来,当张某拿着王某抵账的油票去加油时却很不方便,就给王某说把油票退给王某,并让王某把剩余的欠款抓紧偿还。在张某多次催促的情况下,王某于2019年3月5日通过微信向张某转账1万元,剩余的货款就是不还。无奈之下,张某将王某起诉到新野县法院。
法庭上,王某辩称欠张某32265元不假,但他在出具欠条后用油票抵了1万元,微信转账1万元,现在把油票收回后只欠张某22265元。而张某认为油票是在出具欠条当天给的,欠条上的款项已经扣除了油票抵账的1万元,油票退还后王某仍欠32265元。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说法不可信,判决张某将油票退给王某,王某支付张某货款32265元。
提起上诉,朋友当庭做伪证被揭穿
王某收到一审判决后向南阳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为了增加案件胜算,王某就找到朋友赵某让其向二审法院证实油票是在欠条出具后给的张某。赵某碍于情面没有多想,他就答应了。
2019年6月26日南阳中院民三庭开庭审理该案,王某申请赵某出庭做证。法官告诉赵某做伪证的法律后果后,赵某仍按照与王某商量的内容说:“我是2018年3月份将1万元的油票交给王某,用于抵偿我欠王某的工程款,所以王某交给张某的油票是在出具欠条之后。”张某听完赵某的话气愤不已,当即拿出手机,找到手机上面的一张照片说:“王某给我油票时,我用手机把油票拍了下来,拍摄时间为2018年2月15日,照片上面的油票编号和王某给我的一样,是王某先给我油票,后出具的欠条。”法官严肃地问赵某到底是什么时间给的油票,赵某已经不像刚才那样态度坚决,支支吾吾说自己给王某的油票是事实。此时,赵某还想蒙混过关,法官又追问到底是什么时间,赵某才如实陈述给王某油票的时间是2018年春节。“开庭前,我已经向你释明如涉及虚假陈述做伪证,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你可要想清楚再说。”听完法官的话,王某和赵某面面相觑,默不作声。摄于法律的威严,赵某承认了帮王某做伪证的事实。
法院制裁,双双被罚5000元
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时南阳中院认为,王某指使赵某做伪证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决定对王某和赵某各处以5000元的罚款。
南阳中院李锡敏法官解释说,证人证言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证据。司法实践中,证人做伪证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干扰法官办案的重要因素,必须严厉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应据实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言。若证人违反此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罚款金额上,对个人做伪证的罚款金额规定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规定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本案中王某为了赖掉1万元欠账,可为“聪明反被聪明误”,不仅输了官司,没能赖掉账,反而被罚款5000元,还让朋友赵某跟着被罚5000元,真可谓得不偿失,也给那些不诚信的当事人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