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到5个月的时间里,以公司、学校、医院的财务室和负责人办公室为主要目标,疯狂盗窃保险柜12个,涉案金额达11万余元 。1月28日,淅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邱先勤、叶雪强、陈明涛、孙君锋分获有期徒刑12年、10年零6个月、4年、2年,其中被告人谢小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零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7日至2009年3月2日期间,被告人谢小来、邱先勤、叶雪强等5人先后在河南淅川、湖北丹江口等地,以公司、学校、医院的财务室和负责人办公室为主要目标,采取翻墙入内,剪断窗护网或撬门入室的办法,撬开保险柜12个,共盗窃现金、笔记本电脑、纪念币等贵重物品价值11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谢小来伙同他人盗窃15次,抢劫一次;被告人邱先勤伙同他人盗窃15次,一次未遂;被告人叶雪强伙同他人盗窃15次,单独盗窃一次,一次未遂;被告人陈明涛伙同他人盗窃7次;被告人孙君锋伙同他人盗窃2次。2009年3月2日上午,被告人邱先勤、叶雪强在淅川购买作案工具准备到河南省许昌市实施盗窃,在镇平县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小来、邱先勤、孙君锋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雪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明涛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淅川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