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人死亡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10-02-01 08:32:41


近年来,因醉酒人死亡引发的民事诉讼时有发生。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认定也不尽相同。本文以侵权损害赔偿理论为基础,就醉酒人死亡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析。

一、确定醉酒人死亡事件中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两款的规定可以看出,适用过错原则以外的其它归责原则,需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换句话说,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醉酒人死亡事件中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问题,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所以,确定醉酒人死亡事件中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醉酒人死亡的民事诉讼中,由于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原告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即原告方应举证证明被告人(宴请人、敬酒劝酒人和其他同席人)对醉酒人的死亡有过错。如果原告方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二、醉酒人死亡案件中,相关人员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

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有四个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醉酒人死亡民事案件中,要认定相关人员的民事赔偿责任,就要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入手。损害事实即醉酒人死亡是客观存在的,无需论述,这里重点论述其它三个要件。

第一,醉酒人死亡事件中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问题。在醉酒人死亡事件中,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具有多样性,主要表现为:(1)积极的作为行为。包括:宴请人、同席人对醉酒人的劝酒、敬酒。由于这种劝酒、敬酒行为使他人醉酒,并成为醉酒人死亡的原因力之一。(2)消极的不作为行为。包括:宴请人和同席人劝酒、敬酒后,没有对醉酒人及时地提醒、帮助、照顾;宴请人和同席人对醉酒人大量饮酒行为没有进行制止;宴请和同席人虽没有劝酒敬酒行为,但对醉酒人没有进行提醒、劝助和帮助。在上述行为中,宴请人、敬酒劝酒人和同席人由于先前的行为给醉酒人的人身安全带来了危险,而没有尽到避免危险的义务而具有违法性。

第二,醉酒人死亡案件中,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与醉酒人死亡的因果关系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判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当系的规则是“相当因果关系规则”。相当因果关系也称适当条件,即凡社会一般人的知识和经验认为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那么不论行为人主观如何认识,都可以认为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规则表明,违法行为只是发生损害事实的适当条件,而不要求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在醉酒人死亡事件中,宴请人、同席人的敬酒、劝酒行为和疏于提醒、帮助、劝助、照顾的不作为行为,是醉酒人死亡的适当条件。即宴请人、同席人的违法行为与醉酒人的死亡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应对醉酒人的死亡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醉酒人死亡事件中,相关人员的主观过错问题。侵权责任法上的过错,就是行为人对注意义务的违反。醉酒人死亡事件中,相关人员对醉酒人的死亡是否有过错,主要是看他们对醉酒人的人身安全是否负有注意义务。(1)宴请人由于有邀请他人喝酒的行为,使其产生了保障客人安全的义务。这种保障义务包括:提醒、劝阻客人不要过量饮酒,劝阻醉酒客人不得从事车辆驾驶等危险作业,对醉酒客人进行必要的照顾,通知醉酒客人的家属,送醉酒人回家,等等。这种保障醉酒客人的安全义务,产生的根据是宴请人先前的宴请行为。(2)敬酒、劝酒人因其先前的敬酒、劝酒行为负有对醉酒人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的范围与宴请人相当。(3)其他同席人虽没有劝酒、敬酒行为,但由于与醉酒人共同饮酒,可以视为是共同参加一项活动。在共同参加的活动中,如果其中一人出现了危险或可能会出现危险,其他人都有适当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低于宴请人和敬酒、劝酒人应负的义务。

三、醉酒人死亡事件中民事责任的分配

醉酒人死亡事件的损害后果,是由醉酒人自己和加害人的混合过错造成的。在混合过错中,过错越大,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就越大。笔者对醉酒人死亡事件中相关人员的责任问题作如下分析:(1)醉酒人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这是因为醉酒人最了解自己的酒量大小、身体状况,也明知道自己喝醉酒后行为控制能力会降低,可能会对本人的健康甚至生命产生危害,但其却不注意照顾自己,饮酒过量,最终死亡。当然,如果是宴请人、同席人通过施加各种压力强制劝酒、灌酒,致使同席饮酒人死亡或醉酒后发生意外事件死亡的,强制劝酒人、灌酒人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2)宴请人和劝酒敬酒人及其他同席共饮人共同承担次要责任。他们相对于醉酒人来说回避危险的能力较小,对醉酒人人身安全注意义务也相对较低。宴请人和劝酒敬酒人及其他同席共饮人在分担次要责任时,宴请人的责任要重于劝酒敬酒人,其他同席共饮人的责任要轻于劝酒、敬酒人。这是因为对醉酒人的人身安全,宴请人比劝酒敬酒人负有更多的注意义务,而其他同席饮酒人由于没有劝酒、敬酒行为,对醉酒人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要小的很多。

责任编辑:Z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