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以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等犯罪

《南阳日报》 卧龙区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7-30 09:49:05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张 罡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卧龙区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把扫黑除恶作为践行“两个维护”,落实“司法为民”,修复“社会生态”的重要举措,强力部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至目前,卧龙区法院共受理恶势力犯罪案件18件,其中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5件24人,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案件13件49人。一审审结案件中,判处五年以上重刑人数22人,判处财产刑人数41人,财产刑总数额100.2万元。判决追缴违法所得共计299.7513万元;判决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77.735万元;判决没收作案工具车辆5台、手机3部、锁车器等其他物品若干,起到了打击一案、教育一批、震慑一片的目的和效果。

    7月25日下午,该院通报了其中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18年4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蒋某召、曾某欣、蒋某苗预谋对外地途经南阳的拉砂车实施敲诈,而后三人分别或者共同驾车,采用对拉砂车司机威胁、拦截等手段,敲诈勒索赃款共计51950元,三人分肥,案发后已退赔52650元。

    被告人蒋某召、曾某欣、蒋某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以拦截车辆、威胁报警或向路政部门举报超载为由对外地拉砂车司机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3人以蒋某召为纠集者,以威胁报警或向路政部门举报等手段,敲诈勒索外地拉砂车司机,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多次实施上述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应当从严惩处。

    卧龙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蒋某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蒋某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曾某欣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案例二:

    基本案情:被告人柳某先后伙同被告人孙某、刘某、聂某、李某自2012年开始,在南阳市某中心市场对早市流动摊贩以不交管理费就掀摊位、不让在此做生意的方式,收取早市流动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100元至500元不等。2015年11月,被告人柳某成立以自己为法定代表人的南阳市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南阳市某区街道办事处的三个社区签订聘用协议,由公司人员协助负责该街区域及周边市容秩序和市场的综合管理。期间,被告人柳某等人先后收取杜某、王某等50余名早市流动商户管理费717350元。被告人柳某、聂某还以管理市场之名要求7名商户统一购买自己采购的铁皮桌子,先后收取购买铁皮桌子或者包铁皮桌子的费用共计3250元。在管理早市过程中,柳某、聂某及其管理人员以商户不服从市场管理为由,随意殴打、恐吓市场早市商户。

    被告人柳某、聂某等人以威胁、恐吓或者其他手段,在南阳市某中心市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卧龙区法院审理后,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2000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三:

    基本案情:武汉某金融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该公司业务员向社会招揽不特定的客户抵押放贷,以从中收取居间服务费、GPS安装费、家访费、贷款保证金、手续费等费用。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以不允许客户阅览合同、不允许客户自留合同、隐瞒贷款实际利率、隐瞒违约后高额违约费用等方式不告知客户真实的合同风险,欺骗客户快速办理贷款业务,且擅自抬高贷款本金额度,采取利息差的方式向客户逐月收取费用,致使贷款客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远高于业务员所介绍的费用。且该公司采取窃取车辆、暴力收车等方式对违约客户的车辆进行非法控制,并以此为要挟条件,肆意索要收车费、高额违约金、滞纳金等费用,敲诈客户钱财。该公司成立以来,共计非法放贷8000余万元,非法扣押客户车辆71台。公司所得的非法收益其中一部分用于公司成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日常办公开支等,以维持公司犯罪活动的持续进行。

    被告人杨某、高等16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他们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杨某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犯罪的纠集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杨某为首要分子。卧龙区法院审理后,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1个月至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章出处:7月30日《南阳日报》 第A5版: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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