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中院出台惩戒失信诉讼行为制度——

《南阳晚报》为诉讼失信行为划下“红线”

发布时间:2019-07-30 10:06:46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王 勇 通讯员 刘亚磊 郑 娜

    昨日,南阳中院向公众发布了《关于建立诉讼失信人名单与惩戒诉讼失信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南阳法院将诉讼失信行为划分为滥用诉权、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材料、冒用身份、恶意隐瞒、妨害执行、其他妨害诉讼活动行为7大类40种情形,基本涵盖了各类失信诉讼行为,为诉讼参与人及相关人员参与司法活动有哪些不可逾越的“红线”进行了明确和提醒。值得注意的是,建立诉讼失信人名单是该意见的一个亮点。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南阳两级法院对各类失信诉讼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作出处罚决定12件,处罚16人次,其中,训诫1人次、罚款15人次、拘留3人次(并处)。同时在当天的发布会上公布了数起惩戒诉讼失信人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滥用诉权虚假诉讼,代理律师被训诫

    在蒋某诉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卧龙区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保全查封了涉案12套房产,后涉案房产进入执行程序。该公司假借屈某杰等7人名义,提起7起虚假的执行异议之诉,对抗和拖延法院执行。该公司滥用诉讼权利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严重扰乱法院诉讼秩序,卧龙区法院依法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并对案件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进行了训诫。

    案例二 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村委会被罚5万

    在原告王某玉等诉被告张某府、被告枣阳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审理中,王某玉系本案交通事故中死者杨某芝的儿子,杨某芝生有一儿三女,邓州市龙堰乡某村委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证明王某玉系杨某芝唯一子女,王某玉将该虚假证明材料提交给邓州市法院,意图隐瞒杨某芝另有三个女儿的事实而独占赔偿款。邓州市法院依法对邓州市某村委会处以5万元罚款,对王某玉处以1万元罚款。

    案例三 扰乱诉讼秩序,当事人被罚5000元

    在原告柴某梅起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柴某梅和程某姐姐在法院工作人员张某办公室领取传票时,发生争执,柴某梅母亲温某侠闯入工作人员办公室大吵大闹,工作人员张某将温某侠劝出办公室后,在返回办公室过程中,温某侠再次闯入办公室,在明知工作人员张某位于门口的情况下,猛然推门将工作人员张某头部撞伤,不听劝阻继续大吵大闹,严重扰乱了法院诉讼秩序,并造成法院工作人员张某受伤的严重后果。事后,温某侠认错并写出悔过书,内乡县法院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四 不履行协助调查,一银行被处罚

    在原告张某刚起诉被告吴某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桐柏县法院依职权向桐柏县某银行发出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要求查询被告吴某菊在该行存款账户交易明细,该行出具“我方无此账户”回复。原告张某刚对此表示质疑,并自行向相关账户存款10元,收到回执,并报告桐柏县法院。桐柏县法院工作人员再次向该行调取该账户交易明细,该行出具查询回执单,显示在查询范围内有20多条交易记录。桐柏县某银行不履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协助调查义务,妨害了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桐柏县法院依法对其处以50000元罚款。

文章出处:7月30日《南阳晚报》第W5版:南阳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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