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他将伤者拖拽至无人区域,导致伤者未能及时就医伤势严重 《南都晨报》这是故意伤害 获刑3年10个月 发布时间:2019-07-30 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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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某的妻子带着两个女儿站在囚车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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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特约记者 刘亚磊 通讯员 赵晓东)“我后悔啊,早知道他受伤严重,我就打120了。谁能想到,我竟然因此被判刑!”7月25日上午,新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该县新兴驾校,公开审理一起由普通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伤害的案件,被告人毕某得知自己被判刑后,悔恨不已。
去年10月14日19时40分,26岁的毕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新野县五星镇后楼村周铁营路口南50米处,与正在步行的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昏迷。事故发生后,毕某将张某拖拽至路边无人区域,而后离开现场。次日7时40分,路过的群众发现张某,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张某头部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左锁骨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新野县交警大队作出认定,被告人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毕某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张某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造成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时你为什么把伤者拖拽到无人区域?”庭审后,记者询问毕某。“我问了他3遍,他都说没事。当时,我只看到他有两处擦伤,以为他真的没事,又担心他在道路中间会被过往车辆造成二次伤害,就将他拖至路边。我的车买的是全险,真是后悔呀!”
事故发生后,毕某对谁也没说。几天后,他得知伤者受伤严重,主动到伤者家中承认事故是他造成的,愿意承担治疗、赔偿等费用,但没有主动投案。次日,民警赶到毕某家中将他带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毕某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造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严惩。依据相关法规,判决被告人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主审法官赵钦提醒广大驾驶员:要从这起案例中汲取教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要先救人、再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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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7月27日《南都晨报》第C7版: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