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试行意见

积极预防 依法惩戒诉讼失信行为

发布时间:2019-07-30 10:19:42


    稿件来源:南都晨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李思阳 特约记者 刘亚磊 通讯员 刘博 郑娜

    7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众发布了《关于建立诉讼失信人名单与惩戒诉讼失信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并公布了8起惩戒诉讼失信人的典型案例。

    《意见》确立了对失信诉讼行为的三个处理原则:积极预防原则、失信惩戒原则、依法处置原则。指出可能成为诉讼失信人的既包括当事人,也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包括跟诉讼活动相关的人员,比如庭审旁听人员、协助执行义务人等。将诉讼失信行为划分为滥用诉权、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材料、冒用身份、恶意隐瞒、妨害执行、其他妨害诉讼活动行为7大类40种情形。

    《意见》指出,根据失信诉讼行为违法的种类和情节的轻重,依法采取不同制裁方法。建立诉讼失信人名单是该《意见》的一个亮点,在诉讼失信人参与司法活动时,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预警、提醒,可以帮助法官有效预防和识别虚假诉讼等各类失信诉讼行为,强化风险意识,提高案件质量;同时,对相关人员、机构也是一种信誉上、资格上的制裁。

    今年上半年,南阳辖区两级法院对各类失信诉讼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作出处罚决定12件,处罚16人次,其中,训诫1人次,罚款15人次,拘留3人次(并处)。下一步,南阳两级法院将以出台《意见》为契机,加大对各类失信诉讼行为的制裁力度,对失信诉讼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资料图片

    案例一:当事人滥用诉权提起虚假诉讼被罚1000元

    案例六:诉讼相关人员扰乱诉讼秩序造成工作人员受伤被处罚

    在原告张某青等人与被告马某发、被告河南省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审理中,马某发已经全额赔偿了受害人张某青等人的损失,但马某发为了规避商业险免责条款,竟然冒用原告张某青的名义,滥用诉讼权利,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请求,属于典型虚假诉讼,严重扰乱民事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马某发被批评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方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马某发处以1000元罚款。

    在原告柴某梅起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柴某梅和程某的姐姐在内乡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张某办公室领取传票时,发生争执,柴某梅母亲温某侠闯入工作人员办公室大吵大闹,工作人员张某将温某侠劝出办公室后,在返回办公室过程中,温某侠再次闯入办公室,在明知工作人员张某位于门口的情况下,猛然推门将工作人员张某头部撞伤,不听劝阻继续大吵大闹,严重扰乱了法院诉讼秩序,并造成法院工作人员张某受伤的严重后果。事后,温某侠认错并写出悔过书,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二:某公司提起虚假诉讼被罚款,委托律师被训诫

    在蒋某诉南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卧龙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保全查封了涉案的12套房产,后涉案房产进入执行程序。该公司假借屈某杰等7人名义,提起7起虚假的执行异议之诉,对抗和拖延法院执行。该公司滥用诉讼权利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严重扰乱法院诉讼秩序,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并对案件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道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进行了训诫。

    案例七:诉讼当事人及亲属殴打证人,3人均被拘留并处罚款

    案例三:当事人虚假陈述、指使证人作伪证,两人都被罚

    在原告张某永起诉被告王某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王某庆申请证人赵某出庭作证,经审理查明,王某庆为了赖掉部分欠款,进行虚假陈述,并指使证人赵某作伪证;证人赵某碍于情面,在法院明确告知其作伪证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出具虚假证人证言。二人行为均严重妨害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王某庆、证人赵某各处以5000元罚款。

    在原告刘某超起诉被告梁某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超与其姐姐刘某红及其妻子刘某灿在庭审开始前,共同殴打被告梁某雷申请出庭的证人李某(化名),造成证人李某受伤,严重妨害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桐柏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刘某超处以拘留15天、罚款1万元;对刘某的姐姐刘某红处以拘留15天,罚款1万元;对刘某妻子刘某灿处以拘留10天,罚款5000元。

    案例四:某公司涂改证据材料妨害审理被罚5万元

    在原告南阳市某机械制造公司起诉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公司、被告邹某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和邹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南阳市某机械制造公司提交的主要证据合同中,将其中一条款“违约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月万分之四违约金”涂改为“违约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日万分之四违约金”,属于伪造变造证据行为,严重妨害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

    案例八:桐柏县某银行拒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被罚5万元

    在原告张某刚起诉被告吴某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桐柏县人民法院依职权向桐柏县某银行发出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该行出具“我方无此账户”回复。原告张某刚对此表示质疑,并自行向相关账户存款10元,收到回执,并报告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再次向该行调取该账户交易明细,该行出具查询回执单,显示在查询范围内有20多条交易记录。桐柏县某银行不履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协助调查义务,妨害了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桐柏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②7

    案例五:某村委会为原告提供虚假证明被罚5万元

    在原告王某玉等诉被告张某府、被告枣阳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审理中,王某玉系本案交通事故中死者杨某芝的儿子,杨某芝有1儿3女,邓州市龙堰乡某村委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证明王某玉系杨某芝唯一子女,王某玉将该虚假证明材料提交给邓州市人民法院,意图隐瞒杨某芝另有3个女儿的事实而独占赔偿款。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邓州市某村委会处以5万元罚款,对王某玉处以1万元罚款。

文章出处:7月30日《南都晨报》第C6版: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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