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货款未上交 私自挪用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0-02-01 14:08:53


2010129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挪用资金罪,以被告徐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徐某是河南省西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驻陕西省勉县汉中钢铁有限公司业务员,在20078月至20087月期间,所收汉中钢铁有限公司100万货款未上交,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和挪用给他人,且其中挪用的50万超过三个月未还。

法院认为,被告徐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后能将挪用货款退还,依法可以从轻出发,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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