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三岁小孩都懂得的道理,可是被告人欠人钱财法院判决后还是不还,法院对其拘留五次,仍然是外甥打灯笼照旧,可谓赖到家了。1月29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会(化名)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刘会与杨某因借款纠纷一案,内乡县人民法院(2004)内法民初字第2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会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某借款现金2150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会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04年12月14日申请人杨某向内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内乡县人民法院审查受理后,向被告人刘会下达执行通知书,被告人刘会在执行过程中偿还杨某现金8000元,下欠的13500元一直拖延不还。为此,内乡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3月3日、2005年5月1 9日、2005年10月25日、2007年6月27日、2009年6月5日对其先后司法拘留五次,被告人刘会仍拒不履行。随后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侦察结束后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会在内乡县人民法院主持下,与杨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人刘会一次性偿还杨某现金13000元。此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会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刘会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审理过程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