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审理一起窃罪、诈骗案,以窃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08年7月到2009年五月这段时间内,被告人杨某以骑车找人、办事、接人等理由从朋友和亲戚那里骗走摩托车八辆、手机一部,后销赃挥霍,经物价部门鉴定,所骗摩托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2080元。另2008年农历十一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窜至西峡县城西环路“川菜馆”,从吧台上偷走钥匙后将车骑走,后销赃挥霍。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24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作案九次共骗取他人财物价值2万余元,数额较大;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价值2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盗窃罪。被告人杨某一人犯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另被告人杨某的父亲代为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其未退赔部分,依法应责令其退赔。法院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