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粉厂老板意外身亡,存粮农户讨要粮食 因面粉厂暂时存粮不够,请求法庭暂缓执行

《南都晨报》法官现场倾情调解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发布时间:2019-12-06 08:16:17


    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 通讯员 张森 刘夏莲)12月5日8时许,邓州市人民法院在构林镇袁岗社区党建广场公开审理一起仓储合同纠纷案件,近百人参与庭审,切实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2018年8月,邓州市构林镇某面粉公司法定代表人意外身亡。由于该面粉公司在当地成立时间较久。该镇及周边乡镇的存粮户众多,在得知该面粉厂企业法人的死讯后,担心自己所存粮食没了着落,纷纷要求该面粉厂返还其所存粮食。但该面粉厂所储备粮食远低于存粮户储存的粮食,在存粮户们讨要无果下,一纸诉状将该面粉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邓州市人民法院党组决定,所有存粮户起诉该面粉公司的仓储合同纠纷不再向其他庭分流,为便于群众参与诉讼、及时化解纠纷,就近由构林法庭集中审理。在审理现场,庭审法官及时向原被告双方了解情况并落实证据。据了解,原告贺某将其1477斤小麦存储在被告处,折算为面粉960斤、麸皮517斤,经支取,余695斤面粉、517斤麸皮;任某将其小麦1881斤存储在被告处,折算为面粉1316斤、麸皮565斤,经支取余1151斤面粉、565斤麸皮;杨某将其5023斤小麦存储在被告处;田某分两次将小麦存储在被告处,经支取余1028斤小麦、30斤面粉、1540斤麸皮;李某将其1000斤小麦存储在被告处,折算为面粉700斤、麸皮300斤,经支取余175斤面粉、300斤麸皮,现均要求被告返还。被告承认其所欠粮食,但由于暂时存粮量无法偿还所有被告所要求数量,请求法庭给予缓期执行。

    庭审法官在考虑双方诉求后,对其原被告进行耐心劝说,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全额兑付原告存储的小麦,现同意将小麦按每斤0.4元、面粉按每斤0.5元、麸皮按每斤0.1元折价支付原告。原告同意上述意见,但要求12月20日前支付款项。经当庭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某面粉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前支付原告原告贺某面粉、麸皮款399元,支付原告任某面粉、麸皮款632元,并与原告杨某、田某、李某也达成一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文章出处:2019年12月6日《南都晨报》C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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