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巡回审判定纷争 普法效果看得见

发布时间:2019-12-16 08:46:19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 淼 通讯员杨建民 张长海)近日,淅川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县城中心文化广场对一起盗窃两辆松果共享电动车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今年7月10日凌晨3时左右,家住湖北老河口的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货车在途经淅川县城德威书院附近时,将停放在路边的两辆松果共享电动车装进货车盗走。回家后,因无法扫码骑不成,在妻子的提醒下,张某连忙委托朋友将“小黄车”运回淅川,并于次日到淅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我也是鬼迷心窍,想着顺手弄两辆电动车回去,没事能和媳妇骑着转转……”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围观的一位大妈说:“这小伙子怎么想的,咋就不知道这小黄车弄走又骑不成,而且还有定位。这下可好了,亏不亏?”

    法庭经过审理后,当庭判处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

    又讯 (全媒体记者刘亚芳 通讯员田 洋)近日,内乡县法院将被告人徐某菊失火案的庭审现场搬到龙园村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3月底,正值清明节前后,被告人徐某菊在内乡县夏馆镇某村上坟烧纸时,过失导致火苗点燃附近草木,后火势蔓延导致三座民房和大面积山林被烧。经徐某菊本人、村组干部以及护林员等人扑救,火情于当晚9时许得到控制。经内乡县林业调査规划设计队对失火现场进行勘验,认定现场过火面积135亩。案发后,徐某菊对荒林承包人和民房所有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谅解。

    庭审过程中,面对检察机关的控诉,徐某菊留下了悔恨的泪水,自愿认罪。法院依法以失火罪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又讯 (记者吕文杰 通讯员丁清凌)12月10日,卧龙区法院梅溪法庭在市中心广场,公开审理一起因租房纠纷引起的案中案。

    2017年5月16日,耿某与刘某甲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门面房出租给刘某甲作为经营用房,今年4月5日,耿某发现该房屋被刘某甲冒用自己姓名与李某和刘某乙夫妇签订店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及转让费用,耿某一怒之下将门店上锁,事情进入僵局,争议房屋无人交房租,也无法使用。耿某遂将刘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支付违约金、租金。同时,耿某起诉李某和刘某乙夫妇,请求判令腾退其所有的商业门面房、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损失。考虑到此类案件比较普遍,在商业地段公开审理具有较好的普法宣传意义,承办法官决定将法庭“搬”到市中心广场。最后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除原告耿某与被告刘某甲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刘某甲支付违约金15000元。刘某甲在未经耿某同意的情况下, 冒用耿某姓名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遂当庭判决被告李某、刘某乙夫妇腾出原告耿某所有的商业门面房,赔偿损失20380元,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②10

文章出处:2019年12月16日《南阳日报》A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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