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拿着欠条,官司却打输了咋了?告错人了!法官支招帮这位农民工讨回了工钱

发布时间:2019-12-24 09:48:13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网

    本报记者 王勇 通讯员 王彬

    开栏语:

    临近年底,是农民工朋友结束一年辛劳回家过年的高峰期,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侵害农民工利益的集中爆发期。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者,工资是他们辛苦一年的血汗钱,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连续10余年开展帮农民工讨薪专项行动。近期,记者邀请法官结合所办的案件,为农民工正确讨薪来支招。

    “因为不懂法,走了很多冤枉路,费事儿又费力,现在再干活,我都是先签合同。”近日,接到记者的采访电话,西峡县的张某仍然对一年前的一起纠纷懊悔不已。

    工资遭拖欠,他把“打条的”告了

    2017年过完春节,西峡县张某在工友的介绍下到南阳市区一建筑工地当木工。工友告诉他工资每天220元,当月工资第二个月结。工地上有专门的记工员,月底经过记工员核算后由工地记工员郑某出具工资单,然后大家到财务处领工资。刚开始几个月工资结算很及时,后来几个月就开始拖欠。去年春节前,眼看工地要放假了,可张某手中还有四五张工资单没有兑现。找郑某要,郑某却说他也是打工的,自己的工资还不知道找谁要呢。张某愤然拿着郑某出具的工资单到法院起诉。

    官司没打赢,原来是告错人了

    庭审中,郑某抗辩称工地老板是刘某,工资条上已经明确注明他只是经手人,老板要不来工程款跑了,他也求诉无门。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郑某还向法庭提交了与刘某签订的合同和每月的工资流水。

    一审开庭审理中,法官建议张某追加刘某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张某认为,欠工资的条是郑某打的,每个月的工资也都是郑某算的,现在他是想推卸责任,坚决不同意。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再次耐心给张某解释法律规定,并帮助张某分析案情,终于解开其心中的疙瘩,张某撤回上诉,重新到一审法院立案起诉刘某并在今年5月份拿到了工资。

    法官支招:

    讨工钱要找准责任主体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解释说,农民工讨要工钱,不仅要证明欠付工钱的数额,还要证明是谁欠的钱。用法律术语讲就是合同有个相对性,合同一方通常只能向合同另一方主张权利,而不是随随便便找个人。在这起案件中,张某手里就有一张郑某出具的工资条,根据该单子的内容仅能反映出欠了多少钱,却不能反映出谁该出这笔钱。相反郑某却提交了相对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出条是职务行为,真正与张某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是刘某,支付劳务费的责任主体也应当是刘某。这样张某要求郑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得不到支持的。

    在办案中,法官发现农民工朋友拿工资条或者欠款条起诉的情况比较常见,但并非所有的出条人都是“老板”。法官提醒,农民工进城务工,在进场干活儿前,尽可能要与用工单位签订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合同义务,如果没有签合同,也应该知道谁是“老板”,不能光领工资而不知道工资由谁出,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出现明明“有理”却打不赢官司的情况,有苦说不出。③8

文章出处:2019年12月24日《南阳晚报》W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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