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周勤 曹聚改)日前,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恶势力集团被告人安某等11人有期徒刑7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2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40000元,赔偿、退赔被害单位共计1275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63836元。
2013年12月至2019年5月,安某、杜某、张某、李某等人非法牟利,纠集廖某、冯某等人,采取阻工、滋扰等软硬暴力手段,强拿硬要,强揽工程,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安某为纠集者,杜某、张某为较固定成员,李某、廖某等8人为参与人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3年至2019年,安某、杜某、张某为获取抽成、承揽工程,多次在施工单位承建市政工程、某厂区建设辅助楼等项目。建设期间,李某等人以各种理由采取阻工、滋扰等手段,迫使工程不断停工,或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阻挠工程施工并强行承揽工程。
法院审理后认为,安某、杜某、张某、李某等11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扰乱社会稳定,损害他人合法权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