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1月25日,家住河南省西峡县重阳乡的张某手持欠条将家住西坪镇的杨某诉至西峡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偿还其2005年1月27日因买车所借的1.3万元本金及利息。然而被告杨某在收到诉状后,却称他并没有因为买车借过张某的钱。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了事情缘由:近年来,内地有一些地方,利用香港的“六合彩”中奖号码搞竞猜,变相赌博。2004年12月,被告张某以1200元买中一期,中奖4.8万元。被告当时支付给原告3万元后,欠1.8万元未付。原告提出可以减免5000元,只还1.3万元就行。被告遂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上载明“欠张某现金壹万叁仟无整(13000)杨某”。双方约好杨某3天内还清欠款。
2005年3月,被告杨某因涉嫌赌博犯罪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释放后杨某再未从事非法的“六合彩“活动,也未按欠条约定偿还所欠张某的赌债。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地下“六合彩“赌博行为是我国法律法规严令禁止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要求被除数告杨某偿还1。3万元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2007年4月21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解析一
“六合彩”是赌博行为
张相军(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西坪法庭庭长)
“六合彩”是私彩的主要形式之一,就是利用香港“六合彩”的中奖号码搞竞猜。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它在我国内地并没有取得合法身份,故又称之为“地下‘六合彩’”。
地下“六合彩”具有隐蔽性、流动性、诱惑性等特点,使得无数人对它痴迷不已。“六合彩”的隐蔽性体现在它的赌博方式。目前“六合彩”赌博方式有:一是采用电话开票投注;二是上门开票;三是在偏僻的村落,警力难以覆盖的地区,利用地理位置的优势搞“六合彩”赌博。地下“六合彩”活动大多是上下线联系而且是单线联系,类似传销中的金字塔。由于其隐蔽性、取证难等特点,使得警方办案有较大难度。“六合彩”之所以具有很大的诱惑性,是因为不法分子往往采用1赔38或1赔40的高赔付率来迎合人们渴望暴富的心理。其欺骗性体现在:一是拉人下水。不法分子往往通过电话,声称可能“透个码给你”,诱惑人参加“六合彩”赌博。二是给投注者设置障碍。作为庄家,不法分子可以随时限制投注金额和投注时间,或直接不受注。在单双码赌博中,因为单与双的出现是有一定概率的,当一定时间内单或双多次出现,那么下一时间双或单出现的几率应该高一些,庄家就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受注。三是赖账。当赌徒好不容易中奖,庄家就以无力兑付、武力威胁、报案接受处罚等方式赖账或干脆逃之夭夭,这种案例各地都有。
“六合彩”除了会对个体造成伤害,使参赌人员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外,还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会使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被打乱。参赌人员将原本准备投入生产的资金或家中的积蓄用于“六合彩”赌博,直接影响当地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造成消费者的购买力下降,进而反映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因此“六合彩”赌博活动已成为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
解析二
赌博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陈永江(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法官)
本案被告所欠原告的“借款”就是原、被告两人在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过程中形成的赌债。因赌博而欠的债务是典型的恶债,它是基于非法的事实而产生的一种债务,这种债务法律是不予保护的,所谓的“欠条”或“借条”是无效的。而欠款人如果不愿归还赌债,完全可能不予清偿,所谓的债权人的债权也得不到法律支持。法理依据是:
(一)赌博是一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均明文规定禁止赌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应当注意,这里所说的法律,不仅仅是指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还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所有法律;这里所说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所谓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这些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如果当事人的约定排除了强制性规定,则该约定无效。
本案原、被告双方因赌博而产生的债务,尽管在形式上与一般债务相似,但因为该债务关系是建立在违法行为之上,违反了不得赌博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当然不发生法律上的债务效力,即被告杨某不负有偿还原告张某赌债的义务。
(二)赌博行为也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所谓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又称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要求民事行为不得损害全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5款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综上,赌博既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当然不会产生效力,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后果。因此,赌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赢家没有向法院请求偿还“赌债”的权利,输家也没有清偿“赌债”的义务,“欠条”也就没有了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该“欠条”是双方当事人用来掩盖被告欠原告赌债的实质,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在原、被告之间建立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不能以该“欠条”为据要求被告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