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去年10月31日前,全市法院一审审结涉黑涉恶案结案率96.7% 判处财产刑总金额达3000余万元

《南都晨报》多名主犯数罪并罚 最高被判25年

发布时间:2020-01-02 08:26:05


    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洪浩 郑娜)2019年12月31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并公布3起涉黑案件典型案例。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截至去年12月31日,全市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 105件 828人(含漏犯案件),其中2019年10月31日前立案91件,一审审结88件695人,除3件因退回补充侦查外,其余均全部结案,结案率为96.7%。在一审审结的全部涉黑涉恶案件中,共判处财产刑总金额达3000余万元,10人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下一步,全市两级法院将采取有力措施,通过不断夯实政治责任、坚持依法严惩,坚决打赢这场硬仗,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

    邓州 “三眼帮” 恃强凌弱 被判20年

    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常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10月,常某刑满释放后,先后纠集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青少年,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为基本手段,恃强凌弱、逞凶斗狠,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百姓,在邓州市城区及其周边区域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

    以常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三眼帮”及其派生势力为纽带,管理组织成员,维系组织架构,组织成员之间分工明确、上命下从、配合默契,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2015年4月,张某先在额头纹一只眼,后在常某的组织领导下,赵某等组织成员相继在额头中央纹上一只眼睛等纹身图案,经常在快手、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晒组织成员聚集等视频,加上跟随其滋生事端的没有纹眼睛的团伙成员,统一被社会群众形象的称为“三眼帮”。

    自2016年8月起,该组织开始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三眼帮”及其派生势力的团伙成员尊称常某为“光哥”,常某负责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犯罪组织中的事务,经常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犯罪组织中具有很高的权威和地位,是组织者、领导者。常某及其骨干成员一方面通过辱骂、殴打等手段,对犯罪组织成员进行控制和管理,并利用组织势力影响力,有组织地通过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亮队)替人讨债、摆平事端、组织青少年女孩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利用获取的经济利益为组织成员提供吃、喝、住宿、娱乐、上网、感情联络等消费开支,部分钱财用于购买钢管、匕首、砍刀、头套等作案工具。同时,以向组织成员发放报酬、宴请有功人员、为组织成员提供经济帮助、帮助调解事端、看望慰问受到打击处理的组织人员及其家属等方式,笼络收买人心,以支持该犯罪组织活动。其中通过亮队、暴力侵害手段插手民间纠纷、组织青少年女孩从事有偿陪侍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部分雇主在雇佣期间提供吃喝等费用。

    以常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恃强凌弱、逞凶斗狠、为非作歹,长期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自2016年以来,采用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25起,造成1人死亡,1人自杀,4人轻伤、18人轻微伤、6人被非法拘禁的严重危害后果。

    裁判结果:被告人常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得假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得假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得假释。其他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对冻结的财产予以收缴,上缴国库。⑨3

    镇平胡某成立拆迁队非法拆迁 被判25年

    上世纪90年代起,胡某通过经营酒店宾馆、搞小产权房开发、强租强占土地积累了一定的经济基础。2000年9月,胡某伙同王某和马某在镇平县将朱某伤害致死,并与王某和马某全力包庇且形成攻守同盟,致使其逃避法律打击,在群众心目中进一步树立了恶名。

    2007年,胡某参与镇平原鑫盛植物油厂土地竞标,伙同杨某殴打竞标对手,并持刀威逼竞标对手喝尿,迫使其退出竞标无脸在镇平生活,胡某竞标成功且因此扩大恶名。

    2014年以来,胡某冒用政府名义欺骗群众,在镇平县城关镇菜市街非法拆迁开发。胡某招收多名社会闲散人员成立“拆迁队”。在拆迁过程中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逐步形成了以胡某为组织领导者的犯罪组织。以胡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违法拆迁过程中,通过强行扒房、断电堵路、殴打滋扰威胁等方法,共实施违法犯罪14起,其中寻衅滋事10起、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2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1起、强迫交易案1起。使1000多人四年多来无家可归,受害群众多次围堵政府,其行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被告人胡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刑期。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成立“经济联合体”犯罪 主犯被判20年

    2014年5月前后,封某等人共同商议,成立“封店村六组经济联合体”(以下简称六组联合体),刻制公章,租赁办公用房,购置办公家具,制定明确的组织规约,宣告该组织正式成立。

    该组织明确规定,封某为六组联合体负责人,所有开支必须由封某签字同意,其他人分别负责财务、与承建单位进行谈判、协商、签订劳务合同、照看工地等。该组织通过收取龙成社区施工单位商混管理费及承揽工程获利,从非法获利中抽取10%奖励八名骨干成员,剩余90%用于组织发展壮大。该组织规定,龙成社区所有施工单位必须与六组联合体联系、洽谈。自2014年3月至案发,该六组联合体共收入超过100余万元。

    该组织成立后至案发,通过采取“谈判、协商、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堵门锁门、阻拦施工”等多种软暴力手段,对龙成社区施工单位、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成心理强制,严重影响政府机关的工作秩序及龙城社区的建设施工,对龙成社区及其周边区域形成非法控制,该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犯罪4起,敲诈勒索2起,强迫交易5起。

    裁判结果:被告人封某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⑨3

文章出处:2020年1月2日《南都晨报》C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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