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对方欠钱未还,却为啥输了官司?

《南阳晚报》看清讨薪节点 注意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20-01-07 08:22:56


    本报记者 王勇 通讯员 王彬

    “都是爱面子惹的祸,想着双方是朋友,对方不会赖账,可临了还是吃了亏。”2019年12月28日,领到法院败诉判决书的江某无奈地说,就当吃亏买个教训算啦!

    要建房款,一要近十年

    江某是我市郊区农村的一施工队工头,平日里带着20多名工人帮助附近村庄的老乡建造住房。通常建房后,过个一年半载,上门要几次,对方都会把工钱结完。

    2010年春,江某一个多年的朋友蒋某家盖房子,找到江某施工。施工结束后,双方结算工程款为23.5万元,蒋某称眼下钱不够,就在给了江某15万元后,给江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并约定一年后付清,欠条出具时间为2010年7月21日。

    在随后的一年中,蒋某又陆续给了江某7万元,并分别在欠条上作了备注。随后,江某称期间遇到蒋某多次,每次提到这个事儿,蒋某总搪塞,让等等再说。直到去年八九月份,因为急着用钱,江某找到蒋某,蒋某居然说不欠钱了。

    提起诉讼,时效成“障碍”

    江某见讨要无望,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蒋某称当年给过7万元后,实际还欠1.5万元,最后一次给钱时已经说过,剩下的江某不再要了。想着双方关系不错,就没有抽回欠条。并且即使欠钱,七八年的事了,也早已过了诉讼时效。

    庭审中,二人各执一词,相互指责。蒋某称剩下的钱江某不要了没有证据;江某称七八年间一直找蒋某要钱也没有证据。考虑到江某的起诉确实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且本案无证据表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一审法院在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不能的情况下,驳回了江某的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的江某虽然有意见,但面对法官依据法律规定的解释,也只能接受这现实。

    法官说法:

    别躺在权利上“睡大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提醒说,如果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民事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以此进行抗辩的,债权人将可能丧失胜诉权。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就是避免大家都躺在权利上“睡大觉”,增加诉讼的难度和效率,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对明确注明支付时间的劳务费结算条据,通常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或者三年,主要区分点是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或是之后。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欠条注明的支付时间是2015年9月30日,那么债权人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主张权利,就可能超过诉讼时效了,如果注明支付时间是2015年10月2日,那么诉讼时效可以截止到2018年10月1日。本案中,蒋某向江某出具的欠条落款日期是2010年7月21日,约定支付时间是一年内即2011年7月20日前,那么江某应在2013年7月20日前积极向蒋某主张权利,本案江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向蒋某索要过该款,诉讼时效产生中断的事由无事实依据,因此出现了败诉的结果。

    法官建议,收到欠条、借据等一定要看清楚是否注明有支付时间,如果有一定要在此时间之前向对方主张权利并留存证据,比如发短信、微信,打电话录音或者找人一起索要等,或者及时到法院起诉,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使利益受到损失。③5

文章出处:2020年1月7日《南阳晚报》W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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