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与他人相撞致使被害人死亡。但能悔罪且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最后获得了宽大处理。3月2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余申(化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余申系内乡县城关镇某村人,2009年2月14日15时50分,被告人余申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内乡县余关乡烟站路段,与相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冯某相撞,造成冯某失血性休克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余申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民事部分,经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解,被告人余申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0500元,经本院调解,被告人余申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114500元,共计赔偿12500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申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余申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