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日,顾客海某在一家火锅料理餐厅吃饭,店门口悬挂的广告牌上写着:“到店吃大份干锅翅,送价值58元代金券;到店吃中份干锅翅,送价值38元代金券……”等,店内电子屏幕同时也在滚动播出。海某点了一个中份干锅,结账时,海某向店家索要代金券,服务员以海某未消费其他配菜为由拒不赠送代金券。海某与店家交涉无果,遂诉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店家赔偿人民币500元,向自己赔礼道歉,承担诉讼费。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店家对海某道歉并当场支付赔偿款325元(含诉讼费)
法官说法:
宛城区法院员额法官张治菊:
本案中,店家认为其他顾客在消费时都点了配菜,海某不点配菜所以没法送优惠,而服务员也做了解释。但根据海某提供的海报和电子屏幕广告,并没有显示“需点配菜”的附加条件或友情提示,这就导致了消费者认为就是“吃一锅,送一锅;吃中份干锅翅,送价值38元代金券”。所以当消费者点了中份干锅,店家就应当送代金券。
作为面向大众消费的商家,店家应当在策划这个活动时把所有的想法或条件都明确、具体表态出来,让一个认字的人,甚至小学生一看都能理解明白,而不是再借助于服务员的口头解释。况且,店家一直没有提供服务员向原告解释的证据,根据原告的诉说,一直到问店家要代金券之前一秒,没有任何人告诉他需要点配菜。
据此,店家既然在门店有赠送代金券的营销广告,就应该按照广告承诺向消费者赠送。该广告虽然不是纯粹的虚假宣传,但确有让人误解的表现。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法赔偿原告500元。鉴于原告消费数额较小,经调解,店家当场支付海某赔偿款325元,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法官提醒:作为经营商家,图的是笑迎天下客,和气生财,宣传活动的标语,千万把所有的想法和要求都写清楚,就不会有上述情况的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