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村乡邻,才相聚酒桌同饮,不料却因一方劝酒不当而引起纠纷。3月5日,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镐明北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镐明与被害人王均山均系新野县五星镇马庄村人。2009年10月1日晚,被告人王镐明与文海忠、王均山等人在食堂吃饭时,因劝酒王均山不喝,认为没面子发生争执。饭后,当王均山行至新野县五星镇马庄村加油站北公路处时,被告人王镐明持砖头将王均山打伤。经法医鉴定,王均山肋部的损伤构成轻伤,头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镐明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均山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500元。
新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镐明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王镐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