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未签合同 工资被拖欠

发布时间:2010-03-09 10:31:41


本报南阳讯(记者 王海锋 通讯员 齐娜梁延东)8位农民工承接了一项建筑工程,因当初未签订合同,工程结束后,建筑商因种种理由拖欠工资。多次讨要未果后,8位农民工来到法院寻求司法帮助。最终,在书面证据不足,法官们经过实地调查,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南阳市宛城区法院环城法庭成功调解了这起纠纷,建筑商当场兑付了全部拖欠工资。

新年刚过,薛永田、韦运明等8位农民工到南阳市宛城区法院立案,起诉南阳市某建设工程公司拖欠工资。环城法庭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迅速深入分析研究案情,发现由于该8位农民工在承接工程时法律意识淡薄,未签订合同,书面证据存在不足。8位农民工在起诉时声称,他们曾多次到被告公司追要工资,被告借未签订合同百般推诿,拒不支付。

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举证意识和能力均较差,在经过实地调查,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宛城区法院主管民事审判的院领导史新珍亲自带领环城法庭庭长、承办法官先后3次到被告南阳市某建设工程公司找到公司负责人进行协调,向其讲解有关法律知识,讲明农民工的辛苦和不易,并告知其如果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仅是违法,还会影响公司声誉。同时,法官们积极和区委政法委、区规划局、区房管局沟通,共同做被告的工作。经过法官们的不懈努力,被告的态度终于有了转变,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并主动表示愿意尽快付清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日前,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南阳市某建设工程公司当场足额支付8位原告的工资报酬1.6万元。

● 编辑点评 ●

干了活儿,却拿不到钱,是不是特别冤枉?好在法官实地调查,依法确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不然,没凭没据,活儿岂不是白干?200811日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虽然大多数人都加强了法律意识,但实际上仍有一部分人没有意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例如某些打短工的农民工,或许以为干过一些活儿后就走了,没有必要签订合同,但正是这些“没必要”,给了那些无良老板钻空子的机会。当然,一些无良老板在找人干活儿时,故意不提劳动合同的事,是违法的。最终,其还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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