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社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持刀抢劫钱财的被告人乔某作出一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2日下午,被告人乔某和“小飞”、“大壮”(二人另案处理)三人在朱集乡邮政储蓄所门口看见刘某取钱从屋里出来后,便骑一辆摩托车尾随刘某身后,当到一偏僻处时,三人冲到刘某面前,持刀抢走现金9000元和价值120元手机一部,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5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乔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