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调整河南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请示》(豫高法〔2019〕3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指定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新乡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同意指定河南省南阳市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阳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同意指定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商丘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有关著作权、商标权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20年4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