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失业保险金

《南阳晚报》咋办?法官教你硬核维权

发布时间:2020-04-30 09:57:06


    本报记者 杨青晓 通讯员 陈立丽

    近些年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类型也渐趋复杂。尽管如此,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虽有维权意识,却对如何维权知之甚少,用人单位或出于维权意识淡薄,或出于侥幸心理,导致双方权益都受损。4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典型案例,教你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金,应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

    徐某2002年进入某公司工作,先后从事模具修理、设计工作,曾担任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职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徐某缴纳社会保险金。后徐某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等各项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的诉请合理,遂判决公司支付徐某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工资等各项费用。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陈德林法官认为,徐某与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徐某劳动报酬,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徐某以此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因某公司未给徐某办理失业保险并交纳失业保险费用,导致徐某无法从失业保险金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公司应赔偿徐某失业保险损失3万余元。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2018年6月,归某开始在某公司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0月某公司以不服从安排为由将归某辞退。归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后归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归某与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与归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公司支付归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王玉彬法官认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归某和某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劳动者未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某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交归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依据,其做法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且公司也没有向归某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能证明其属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③7

文章出处:2020年4月30日《南阳晚报》W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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