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陈立丽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案件类型也渐趋复杂,一部分劳动者虽有维权意识,却对如何维权知之甚少,最终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梳理出6起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为劳动者解读如何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提醒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及时,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要合法,主动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不仅能够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是维护用人单位自身权益的唯一正确途径。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仍然构成
案情:2014年起,席某在某汽配公司从事抛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该公司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保险。
2018年8月,席某驾驶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席某丧葬期间,该公司派人前去吊唁。事后,席某近亲属为交通事故赔偿事宜,请求该公司出具席某工作证明,被该公司拒绝。席某近亲属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仲裁裁决认定该公司与席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席某近亲属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席某与该公司自2014年至2018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席某与该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故依法判令确认席某与该公司自2014年至2018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该案承办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李郧钦认为,席某在该公司从事抛光工作,该公司为其安排食宿,工资按月结算,可见席某受该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因此认定席某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正确的。
公司未缴纳失业保险金 应赔偿劳动者经济损失
案情:2002年,徐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先后从事模具修理、设计工作,曾担任该公司研究所副所长职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该公司也未给徐某缴纳社会保险。徐某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由该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等各项费用。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的诉请合理,遂判决该公司支付徐某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待遇、工资等各项费用。
法官说法:该案承办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陈德林认为,徐某与该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徐某劳动报酬,也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徐某以此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费 应承担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2015年9月,王某入职某果业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7年5月,王某在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人社部门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伤残九级。鉴定结论下发后,该公司没有落实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双方为王某的劳动关系存续、社会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等发生争议。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应当支付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遂判决该公司支付王某工伤保险待遇25万余元。
法官说法:该案承办人西峡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丽认为,王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人社部门是对王某作出工伤认定的适格权力机关,其作出的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结论得当;该公司应当支付王某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案情:2018年6月,归某开始在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年10月,该公司以不服从安排为由,将归某辞退。归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归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归某与该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未与归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该公司支付归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该案承办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法官王玉彬认为,该公司表示因归某违反公司纪律而将其辞退,但没有向法院提交归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依据,其提交的员工手册也没有证据证明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也没有向归某发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能证明其属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交通事故赔偿后 仍可要求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全某的丈夫闫某生前系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职工,该公司未为闫某办理工伤保险。
2013年,闫某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工亡)。2017年,全某因闫某工亡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解决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认为闫某死亡后其家属已经得到交通事故赔偿,不应再得到工伤保险待遇。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补偿并不冲突,遂判决该公司支付全某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说法:该案承办人镇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宋小燕认为,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侵权赔偿机制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权利人在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后,仍可以再基于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前达成赔偿协议 伤残后仍能主张权利
案情:2015年9月,黄某到某科技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7年9月,黄某上班期间从楼上踏空跌落至负一楼致伤。经黄某申请,人社部门认定黄某为工伤。2018年5月,黄某与该公司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除工伤基金赔付黄某外,再赔付黄某工伤基金未赔付部分、住院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并约定协议签订之后,黄某就此次工伤事故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该公司主张发生的任何费用,不得提出任何权利请求。
2019年2月,黄某住院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左脚内固定物,经鉴定为伤残八级。随后,双方因二次住院产生矛盾,黄某起诉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该公司支付其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在内的各项赔偿。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工伤事故发生后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事实基础已发生重大变化,已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劳动者依法享有解除劳动关系后法律赋予的各项请求权利,故判决黄某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由该公司支付黄某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次住院期间停薪留职工资和护理费等各项费用。
法官说法:该案承办人宛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张治菊认为,黄某与该公司之前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系解决黄某第一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其前提是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当时,伤残等级未鉴定。现黄某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其二次住院期间的费用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双方当时签订协议的基础事实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并由此产生新的工伤待遇问题,则本次赔偿问题不受协议影响。黄某在确定为伤残八级后,依法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