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记者王海锋实习记者刘震通讯员陈立丽廖靓
老师寒假在家中布置作业时突发疾病去世属于工伤吗?因公外出期间酒后猝死是否属于工伤?作为劳动者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针对这些劳动者关心的问题,今天就让南阳市中级法院的法官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来为您解读工伤认定的相关问题。
老师寒假在家中布置作业时突发疾病去世属于工伤吗?
基本案情
方某系南阳市某中学老师,负责高一年级的英语教学工作。2018年2月8日,该校高一教学部作出春节放假前工作安排,要求各位任课老师寒假期间在网上完成作业的布置和检查。2月11日,方某按学校春节前工作安排在家中布置寒假作业时,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方某应视同工伤,判决撤销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限被告于60日内对方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在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时,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如果职工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方某在家中布置寒假作业,该行为既是为了学校和学生的利益,也符合学校作出的年度学生寒假放假前后教学安排,其间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是为了保护职工合法权利的立法目的,应视同工伤。
因公外出期间酒后猝死是否属于工伤?
基本案情
欧某系某公司职工,2018年9月经公司派遣到北京分公司出差,经领导同意在公司食堂陪同客户就餐。当晚11时其他员工发现欧某意识丧失,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欧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5.6MG/100ML,欧某属酒后猝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欧某不应认定为工伤,判决驳回原告公司要求撤销被告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欧某在外出工作期间饮酒后猝死,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远超过醉酒标准,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是欧某符合酒后猝死。被告由此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工伤认定是否以劳动关系为前提?
基本案情
南阳市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揽某学校新建工程的工地。分包公司承揽该工程后将工程水磨石地坪施工违法分包给李某,李某又转包给王某。田某由王某带领出外打工。2018年5月27日,田某突然晕倒在工地上,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田某应认定为工伤,判决驳回原告公司要求撤销被告邓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规定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该公司与田某之间虽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但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