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勇 通讯员 陈立丽
这家企业因贷款未还被起诉,那家企业因借款到期被告上法庭……在疫情冲击下,企业因贷款逾期、违约被起诉的情况增多。面对这些法律纠纷,南阳两级法院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准确运用法律与政策,切实帮助企业减负担、渡难关。5月7日,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到法院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所做的努力。
多次调解原告让步 支持被告复工复产
2017年2月,邓州市某村多个村民小组与村委会沟通,将小组的632亩土地租赁给邓州市某农作物种植合作社,约定每亩每年租金800元,由村委会作为代表签章,租金支付给小组社员。2017年到2019年,该合作社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一直没有付清租金。小组村民与该合作社发生冲突,阻拦对方正常作业,并诉至法院。
该案承办人邓州市人民法院张村法庭何平法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但单纯依程序判决,无法做到案结事了。一方是基层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一方是举步维艰的村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当前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背景下,如何把握好群众诉求与助力合作社重回运营正轨的平衡点,成为处理好本案的关键。于是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原告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付清了2017年到2019年所欠的租金,对2020年的租金约定延期由被告分批次予以支付,协议达成后原告撤诉。
疫情影响偿还能力 法院判决宽限俩月
2018年11月,南阳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由方城县某投资担保公司担保,向方城县某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00万元。后因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产生纠纷,双方打起官司。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等,遂判决南阳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偿还原告方城县某投资担保公司代其偿还的资金和利息。
本案承办人方城县人民法院陈晓朋法官认为,考虑到疫情对企业偿还能力造成一定影响,担保人方城县某投资担保公司又对借款人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给予借款人缓冲期限,这既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又能保障企业的发展,故判决偿还期限延长到60日,而不是惯用的10日内。
借款暂时无力偿清 调解两年四次还清
靖某因筹措开办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需要资金,于2017年9月在李某处借款11万元,并出具借条。该案审理过程中,靖某承认借款属实,但因受疫情影响,公司资金紧张,借款暂时不能偿清,请求宽限时日,分批偿还,并且利息继续计算至借款偿清止。
该案承办人唐河县人民法院湖阳中心法庭杨基石法官认为,疫情防范影响企业还款能力,导致其履行延迟,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最大限度减少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损失,应当建议并鼓励出借人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给予适当的宽限与支持。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原告同意被告分批偿还,两年时间分4次还清,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案件顺利调解。
全额还贷压力大 法官调解分期付
2016年2月,某服饰公司因生产需求向银行贷款,某担保公司与之签订为期三年的《担保服务协议》。因未及时还款,某担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服饰公司偿还担保代偿款的利息及违约金。
该案承办人邓州市人民法院构林法庭海洪泽法官认为,被告公司因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有大量订单积压,已经影响到生产。如果全额支付该笔代偿款,会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经过耐心做各方工作,最终达成分期付款协议。某服饰公司偿还原告担保代偿金本息5万元,剩余代偿款自2020年6月起每月偿还5万元,至担保代偿款本息付清之日止。③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