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数额情节标准亟待规范

  发布时间:2010-03-11 08:56:00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自200910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确定的新罪名,但该罪因犯罪数额、情节标准不明确,导致司法实务中无法准确定罪量刑,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亟待规范。

在《刑法修正案(七)》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中,将犯罪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三个层次,将犯罪情节分为“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三种情形,但对数额标准和情节程度没有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造成审判实务中量刑幅度难以把握。如利用影响力受贿金额为1000万元,该适用哪一量刑幅度?不同地区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相同,是否应作出同样的判决?

对此,该院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完善。对于该罪的犯罪数额标准,可参照《刑法》中受贿罪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根据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若干倍数制定统一的标准。这样既保持了法定刑的稳定性,又可以与地方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保持同步;对犯罪情节问题,可将犯罪次数、在社会中造成的影响等作为酌定情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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