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5月19日,桐柏县人民法院在该县淮源镇老湾村村委会公开巡回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并当庭调解。庭审后法官以案释法,向参与旁听的群众普及了作为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
据了解,曾某与丈夫周某一共生育5个儿子和1个女儿,1993年曾某不顾周某和孩子们的反对,坚持与周某离婚改嫁至北京。在北京生活的10余年中,曾某两个儿子不幸去世,曾某不仅没有参与孩子们的婚丧嫁娶,也没有帮忙照看孙子、孙女们的出生成长。10年前,60多岁的曾某只身回到桐柏县老家,没想到子女们因为曾某与父亲离婚、多年对他们不闻不问的行为耿耿于怀。在父亲周某去世后,儿女们虽然一直对母亲曾某有粮食供应,但没有对曾某进行照料,也没有给其生活费,因此曾某将3个儿子和小女儿告上法庭。
庭审中子女们对母亲多年的绝情行为满腹委屈,认为供应曾某粮食就已经尽到了对曾某的赡养义务,曾某却对子女们只给粮食的赡养方法不认可,双方僵持不下。庭上法官多次与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劝说,并对其子女们释法明理,告知其身为子女要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曾某与子女们达成协议:3个儿子和女儿每年6月1日每人向曾某支付700元赡养费。
庭审结束后,法官为参加旁听的村组干部和群众进行现场普法,明确指出了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不仅是社会道德的需要,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而且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包括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