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有一农民为种木耳,先后三次非法收购他人滥伐的林木,3月10日,被告人王创被方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44岁的被告人王创是方城县拐河镇某村农民。2008年农历12月份,被告人王创从叶县常村乡某村张山处以每节1.8元的价格非法收购栎木棒3000节,用于自己种植木耳,张山未办理采伐许可证;2009年农历1月,被告人王创在叶县常村乡某村以2400元的价格从赵海处购买栎木坡一片,赵海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栎树砍伐,王创将栎木拉回家后截得栎木棒2700节,用于自己种植木耳;2009年农历2月,被告人王创从拐河镇某村李兴处以每节1.95元的价格非法收购栎木棒4500节,用于自己种植木耳,李兴未办理采伐许可证。
2009年4月28日经方城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测算,上述王创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材积为31.7905立方米。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创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他人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收购的林木材积达31.7905立方米,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被告人的辩护人称被告人并不是明知他人滥伐的林木而收购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未在合法的林木交易场所购买木材,且未对所收购木材是否具有合法的采伐手续予以审查,故应视为其应当知道是他人所滥伐的林木,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