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延娟 通讯员 王崇 周迅)晚上11时,寄宿学校一名学生却跑到另一学生的宿舍玩耍,结果把对方胳膊踢伤。昨日,记者从镇平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判决寄宿学校和伤人学生的家长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高某与何某同在镇平县某学校读书。2018年12月3日晚上11时左右,何某来到高某宿舍,与其一起练武术玩耍,不料一脚踢到高某身上,造成其右臂受伤。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镇平某学校作为寄宿制学校,存在管理过错。因被告镇平某学校为在校生投保有校方责任险,且该损失未超过保险限额,该部分损失由被告某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原告亦有一定过错,于是判决如下:限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在校方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高某各项损失12784.6元;限被告何某之父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赔偿原告高某各项损失12784.6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在校学习、生活的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要在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消除危险和安全隐患;如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③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