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上课嬉戏打闹、因换座位发生口角、参加课间体育活动不慎摔倒…… “熊孩子”在校期间意外受伤如何定责? 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

《南都晨报》法官为孩子们送上特殊的“礼物”

发布时间:2020-06-01 09:00:45


    □本报记者 张天一 特约记者 刘亚磊 通讯员 刘跃升  日常生活中,关于孩子的意外伤害无处不在,校园安全仍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小学生课间追逐嬉戏是诸多矛盾纠纷的诱因。在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内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例进行巡回审判,同时,南阳两级法院的法官们也总结近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意外伤害相关案件,给孩子们带来一份特殊的法制礼物,希望让师生和家长们从这些案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鉴。

    学生上课期间打闹致一名学生左眼受伤

    江某和苗某均系内乡县师岗镇某小学一年级学生,2019年4月,苗某在教室上课期间用铅笔将江某左眼划伤,授课老师未及时通知家长,也未及时处理江某伤口。次日,江某入住南阳市眼科医院进行治疗,期间花费大量医药费。后江某父母多次找寻苗某家长请求妥善协商处理此事,但苗某一家多次推诿不愿承担责任。而作为学生受伤发生场所的学校,也为学生在某保险公司购买过保险,这让江某一家该向谁索要赔偿成了问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江某父母代表江某将苗某、学校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江某人身损害115000余元。

    经庭审程序,审判长张本华与合议庭审判员庞彦粉、姚雷合议后依法当庭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江某各项损失费86000余元;苗某赔偿江某各项损失9600余元;内乡县师岗镇某小学赔偿江某精神抚慰金9000元,驳回江某其它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庭审结束后,法官助理陈萍萍以《与法相伴 健康成长》为题,给旁听的师生们讲解了一些法律常识和校园内外经常发生的与学生有关的案件,用审判实践告诉师生们什么行为违法,违法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以及怎样尽量避免违法。授课过程中时有互动,学生听课投入、回答积极。

    学生因换座位发生矛盾致一名学生头部受伤

    3年前,南阳市某乡镇小学三年级课堂上,老师讲完课安排学生做题巩固课业,学生小伟(化名)和同学换位置后与小飞(化名)同桌,2人因换位置发生口角,小飞将小伟推倒在地,造成小伟后脑勺受伤,老师观察伤情后立即将小伟送回家。

    次日,小伟因头痛难忍,无法继续上课,母亲带她到乡卫生院诊治,该医院诊断后认定小伟系闭合性颅脑损伤,并接受相关治疗。后来小伟持续表示自己头痛,父母带着她先后在省市多家医院奔走治疗20余次,产生医疗费17000余元及其他相关费用。小伟父母作为监护人,将小飞、小飞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方一次性支付小伟人身损害赔偿款30000余元。而小飞父母要求,追加学校为被告。

    宛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小伟的头疼与小飞实施的推倒行为致伤形成了部分因果关系,两人因换位置发生口角后并没有求助老师,而是发生争吵进而产生肢体冲突,小伟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过错比例酌定为20%;该事件发生在课堂上,老师未及时发现制止,未尽到管理职责,学校应承担20%的相应责任;因小飞的行为造成同学受伤,小飞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他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60%的侵权责任。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处小飞父母赔偿小伟各项损失6700余元;学校赔偿2000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小飞父母不服判决,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该案承办法官秦柯表示,学校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防止事故发生,如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家长作为监护人,在孩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代理其进行诉讼,并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参加课间体育活动时摔倒致伤

    14岁的冯某是西峡县双龙镇某初级中学的学生,2018年10月,冯某在参加课间体育活动时摔倒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确定为右膝部闭合性损伤,关节腔积液,股骨外踝粉碎性骨折。2018年9月,该初级中学曾向某保险公司购买有效期为一年的《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保单中特别约定附加被告一无过失责任保险。因双方之间就赔偿事宜迟迟无法达成一致,后冯某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学校和某保险公司共担赔偿责任。

    经法官调解后,原被告之间达成一致,由某保险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冯某85000元(含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伙食补助费等),校方赔偿冯某2000元(含精神抚慰金、诉讼费等)。

    法官说法:据西峡县人民法院双龙法庭庭长姬海朝介绍,按照相关法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生调皮,老师管教时失手将学生推倒致伤

    2017年11月24日下午,学生宋某在老师丁某所教班级上科学课,因电视机放不出声音,宋某上前帮忙,并告诉老师怎么放出声音,但经过调试仍然放不出声音,老师便让宋某回到座位,眼看正在上课期间,宋某却称放不出声音我就不下去,老师听后非常生气,上前抓住宋某的衣领将其推出教室,宋某挣扎着要进教室,但丁某却再次抓着宋某的衣领将其甩到教室门口,不料宋某撞到教室门外地板上导致头部受伤。后学校派人将宋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前额约4厘米不规则挫伤。在此期间,宋某的左眼看东西重影。

    经法院查明,宋某的各项损失共计7295.81元。在庭审过程中,学校应赔偿宋某各项损失2564.13元,因学校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且宋某受伤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宋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法官说法:承办该案的法官称,学校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日常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如未能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家长作为监护人,除了照顾孩子的生活,还要代理孩子进行民事活动,对孩子进行管理和教育,在孩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代理其进行诉讼,并承担相应责任。学生应服从学校和家长的管理,树立安全意识,培养良好品格,注重学习主业,争取早日成为国家有用之才。⑥3

文章出处:2020年6月1日《南都晨报》C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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