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是否拥有同等权利,体育活动时摔伤学校是否担责——

《南阳晚报》以案说法,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发布时间:2020-06-03 10:30:57


    本报记者 王勇 通讯员 刘亚磊 刘跃升

    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生的孩子,与婚生子女是否拥有同等的权利;体育活动时摔伤了,学校是不是要担责;逞强好胜在校斗殴,一初中生不幸死亡……5月29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总结近期该院审理过的未成年人意外伤害案件,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提醒广大家长和孩子时刻注意预防意外伤害,让孩子们安全健康成长。

    体育活动摔伤 学校未尽义务要担责

    原告冯某是西峡县双龙镇某初级中学的学生。2018年10月,14岁的原告在参加课间体育活动时摔倒受伤,经诊断确定为右膝部闭合性损伤,关节腔积液,股骨外踝粉碎性骨折。据了解,2018年9月,该校曾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一年有效期的责任险。因原被告之间就赔偿事宜迟迟无法达成一致,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某保险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冯某85000元,某中学赔偿原告冯某2000元。

    【法官说法】

    西峡县人民法院双龙法庭庭长姬海朝说,本案某中学在其开具的《事故证明》中说明原告摔伤原因在于教师安全组织不到位,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法院认定被告应当承担管理责任,对于原告受伤的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中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有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合同。因此,本来应当由被告某中学承担的赔偿责任中的大部分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

    非婚生子女受保护 亲生父母要抚养

    王男与王女于2014年8月15日举行结婚仪式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2015年生育一女孩。因同居前缺乏了解,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于2017年分居,非婚生女孩王某随王女生活。王女于2018年4月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非婚生女孩由自己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两人非婚生女孩由王女抚养,王男于每年12月31日前按上一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纯收入的25%支付小孩抚养费,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法官说法】

    内乡县人民法院灌涨法庭庭长李智说,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原告被告双方的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由于女儿出生至今一直随原告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对原告提出抚养孩子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逞强好胜出人命 两个家庭悔已晚

    2016年11月2日晚9时许,被告人赵某听到同学议论同校男生高某打架很厉害,心中不服,后下楼到同学的宿舍打听高某,并扬言要打高某。高某得知后于11月3日下午放学后,约同学庄某等8人到赵某所在的教室外面。当赵某放学出来时,高某把赵某拉至楼梯处,两人言语不和,发生厮打,赵某持饭叉将高某耳朵刺伤,庄某等人即上前和高某一起对赵某拳打脚踢。赵某跑回教室,从其书包内拿出一把匕首下楼追撵,在一楼遇见庄某,赵某持匕首刺入其胸部,其后又持匕首刺中其左胳膊。庄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赵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赵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

    【法官说法】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邓勇说,逞强好胜是违法犯罪青少年所特有的现象。这种动机发生在打架斗殴的违法犯罪方面,但也发生在盗窃、抢劫、诈骗、流氓活动方面。家庭、学校、社会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不然等悲剧发生时,悔之晚矣。③8

文章出处:2020年6月3日《南阳晚报》W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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