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勇
通讯员 陈立丽 王邦跃
春节前,在外地打工的张某某,好心让一同打工的同乡乘自己的车一起返家,谁知路遇车祸,同乡受伤花费30余万元。张某某的责任该如何划分?一审法院判决其担全责,二审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减轻了张某某的责任。巧合的是,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有关条款支持了二审的改判。昨天,对于这种无偿搭乘引发的交通事故纠纷案,记者邀请二审法官梳理案情,让大家明白判决,并了解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
好心拉同乡
路遇车祸担责任
张某某在外地打工,临近春节准备自驾回乡,在一起打工的雷某及其他同乡均提出搭车一起回家的请求,翌日上午同车共6人一同踏上了返乡的征程。第三日凌晨4时许,张某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前方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某驾驶的车辆躲避不及与前方的两辆事故车先后发生碰撞,造成搭乘人雷某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某与前方事故车辆的司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雷某无责任。雷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共花费30余万元。
责任划分
一审二审判决不相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某无责任,故张某某应承担雷某损失的全部责任,判决张某某赔付雷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让雷某搭车为好意施惠,雷某亦有过错为由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让雷某搭车的行为属好意同乘,且雷某本身也有一定过错,遂改判适当减轻张某某责任,他只需承担80%的责任,剩余20%的责任由雷某承担。
此类案件该咋判
民法典有了明确规定
该案承办法官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王邦跃认为,无偿搭乘属于好意施惠的一种情谊行为,其本身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如果过分强调保护搭乘人的利益,加重施惠人责任,这与法律追求的社会效果不符。5月28日表决通过的民法典其实对此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③8